古洞春公司诉怡清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14-08-04 浏览 28266 次
客观事实不符的叙述,易使他人误认为怡清源公司享有“桃源大叶”茶树新品种的使用权,因此怡清源公司存在主观过错。怡清源公司组编的《茶与茶文化概论》一书否认原告古洞春公司对“桃源大叶”享有品种发现权,损害了古洞春公司的利益,同时利用组编书藉对其生产的茶叶产品进行虚假广告宣传,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关于“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规定,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原告古洞春公司在被告张国华、张智开办的茶行以及被告家润多常德店,家润多郴州店、通程控股东塘店、华银旺和新中路店、华银旺和东风公司、华银旺和解放路店、心连心超市粮贸店均购买有被告怡清源公司生产的“野针毛尖”、“野茶毛尖”、“野针绿茶”或“野茶王”茶叶商品,并由上述销售单位开具销售发票,上述被告销售怡清源公司生产的侵权产品的事实清楚,其关于仅与怡清源公司有场地或柜台租赁协议,未经销怡清源公司茶叶产品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

  2003年11月21日《湖南日报》报道被告怡清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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