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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二、四项、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九)、(十)项之规定,于2004年9月22日判决:
一、被告怡清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在其茶叶产品包装袋及其互联网站相关网页中利用“桃源大叶”茶树品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