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洞春公司诉怡清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14-08-04 浏览 28253 次
在第五届农业博览会上的订单已超过1000多万元。根据新闻报道的特点,应当是真实的。怡清源公司辩称只是新闻报道,实际未获得所报道的利润的理由不能成立。但原告古洞春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怡清源公司在生产“野茶王”、“野针王”等侵权茶叶产品中获得利润的金额,且怡清源公司在参加第五届农业博览会时销售的是系列茶叶产品,因此在确定具体赔偿金额时应当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怡清源公司的销售成本及其他不可预测的市场因素,故对于古洞春公司提出的30万元的赔偿数额应当予以减少,酌定为10万元。

  据此,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二、四项、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九)、(十)项之规定,于2004年9月22日判决:

  一、被告怡清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在其茶叶产品包装袋及其互联网站相关网页中利用“桃源大叶”茶树品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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