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洞春公司诉怡清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14-08-04 浏览 28264 次
虚假广告宣传的行为,停止对其茶叶产品产地及茶叶产品制作成分做虚假宣传的广告行为;

  二、被告怡清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按其组编的《茶与茶文化概论》的发行数收回该书并销毁;

  三、被告怡清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古洞春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四、被告怡清源公司在《中国茶叶》杂志及其开办的互联网站上刊登经法院审核的致歉声明,并承担刊登致歉声明的相关费用;

  五、被告张国华、张智、家润多常德店、家润多郴州店、家润多朝阳店、通程控股东塘店、华银旺和新中路店、华银旺和东风公司、华银旺和解放路店、心连心超市粮贸店停止销售被告怡清源公司生产的怡清源牌“野针王”、“野茶王”茶叶产品及在包装袋上利用“桃源大叶”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的怡清源牌“野针毛尖”、“野茶毛尖”及“野针绿茶”系列茶叶产品。

  怡清源公司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1.原判对“桃源大叶”品种权认定事实不清,既未查明“桃源大叶”品种权根本不存在的事实,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m.368tea.com
相关主题
茶网大全 | 茶叶论坛 | 茶叶问答
收藏文化 | 香道文化 | 沉香文化
健康问答 | 健康频道 | 茶叶导航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