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洞春公司诉怡清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14-08-04 浏览 28268 次
》),用以证明:1.“桃源大叶”于1992年1月31日曾被湖南省农业厅审定为茶树新品种;2.《通知》中公布“桃源大叶”是桃源茶种站与农学院研究所选育的新品种,被上诉人古洞春公司不在此《通知》之列;3.《通知》是对新品种及其来源的确认,不是对品种权的确认。

  二、彭新德的证明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用以证明:1.迄今为止,农业部尚未受理任何有关茶树品种权的申请,“桃源大叶”未被授予品种权;2.被上诉人古洞春公司对“桃源大叶”不具有品种权。

  三、承诺书一份及公告一份,用以证明“桃源大叶茶”属原产地保护品种,经桃源县政府同意,上诉人怡清源公司享有投资开发、生产;加工、宣传推广“桃源大叶”茶品种的权利。

  四、照片、证明及加工“桃源大叶茶”的协议,用以证明:1.上诉人怡清源公司系桃花源茶叶集团的成员企业;2.怡清源公司在桃源县内有1.2万亩茶叶生产基地;3.怡清源公司只从桃源县境内加工、收购茶农所生产的茶叶产品即销售农副产品,而未直接生产和销售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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