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洞春公司诉怡清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14-08-04 浏览 28269 次
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上诉人怡清源公司向法院提供了其在桃源境内建有茶叶生产加工基地和收购“桃源大叶”茶叶原料的大量证据,证明其不仅通过与当地政府、农户合作,在桃源县建立了自己的茶叶基地,选育优质茶树品种,而且还通过与桃源县境内的茶叶公司、茶叶加工厂及茶农签订收购、加工茶叶产品的协议,大量收购“桃源大叶”茶作为原料生产、加工怡清源牌系列茶产品。被上诉人古洞春公司虽然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怡清源公司的相关证据不具真实性。因此,怡清源公司关于其没有伪造茶叶产品产地、没有对其产品制作成分虚假宣传上诉理由成立。

  上诉人怡清源公司与被上诉人古洞春公司都生产、加工及销售以“桃源大叶”为原材料的茶叶产品,“桃源大叶”的知名度越高,对相关企业的茶叶生产和销售越有利。怡清源公司通过组编《茶与茶文化概论》一书以及在公司网站和产品包装上宣传、介绍“桃源大叶”,提高“桃源大叶”的知名度,不仅没有贬损竞争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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