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上诉人怡清源公司向法院提供了其在桃源境内建有
茶叶生产加工基地和收购“桃源大叶”
茶叶原料的大量证据,证明其不仅通过与当地政府、农户合作,在桃源县建立了自己的
茶叶基地,选育优质茶树品种,而且还通过与桃源县境内的
茶叶公司、
茶叶加工厂及茶农签订收购、加工
茶叶产品的协议,大量收购“桃源大叶”茶作为原料生产、加工怡清源牌系列茶产品。被上诉人古洞春公司虽然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怡清源公司的相关证据不具真实性。因此,怡清源公司关于其没有伪造
茶叶产品产地、没有对其产品制作成分虚假宣传上诉理由成立。
上诉人怡清源公司与被上诉人古洞春公司都生产、加工及销售以“桃源大叶”为原材料的茶叶产品,“桃源大叶”的知名度越高,对相关企业的茶叶生产和销售越有利。怡清源公司通过组编《茶与茶文化概论》一书以及在公司网站和产品包装上宣传、介绍“桃源大叶”,提高“桃源大叶”的知名度,不仅没有贬损竞争对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