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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告提交的下列证据,被告提出了异议:对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csdk/99-343a号提单,被告认为签发的时间和签发人的代理权都有问题,是一份虚假的提单;对亚洲合板股份有限公司(jid fu plywood sdn. bhd.,以下简称亚洲合板公司)的装箱单,也认为与“天目山”轮的运行情况不一致;对商业发票、品质证书、原产地证书包括装箱单,认为均出自亚洲合板公司,该公司既不是《销售合约》的卖方,也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对嘉兴外运关于嘉兴外代不放货的函,认为未具体表明船东是谁,内容不确切,且船东并非本案的被告;对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csdk/99-315号提单(通知人为浙江丝绸进出口公司、承运船舶为“汤泉”轮)、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的csdk/99-287号、csdk/99-288号提单(通知人为茶叶公司、承运船舶为“丰茂”轮)及报关单、关税、增值税缴款书,认为与本案无关;对亚洲合板公司1999年12月28日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