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生关于确认csdk/99-343a号提单项下货物为665件,1360.9185立方米的传真,认为是事后补充的文件,与有关单证相矛盾;对中远集团关于从2000年2月15日起,在全球范围内全面停止签发以“中国远洋运输公司”或“中国远洋运输(集体)总公司”为抬头的中远提单,作为独立法人,中远集团各航运公司将开始启用以自己公司名称为抬头的新提单的重要启事,认为是非法律文件,不能以此认定提单有效或无效;对中远网页关于中远集团的介绍(初创时期),以及内容与上述重要启事相同的通函,认为系宣传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原告与广安公司签订的990825号《购销合同》,表示不清楚其真实性及证据来源。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天目山”轮航海日志、船长授权海运船务公司根据大副收据签发提单的授权函、csdk/99-343a号、csdk/99-343号、csdk/99-344号提单项下货物各420件、470件、495件的大副收据以及csdk/99-343号、csdk/99-344号提单,没有异议。
对被告提供的出口申报单、积载图,认为应以法院调查获取的为准。
对被告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