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产畜产浙江茶叶进出口公司诉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14-08-26 浏览 28563 次
的下列证据,提出了异议:对徐舜有致周济红关于应怡宁公司或茶叶公司的要求,将0.65毫米的单板以0.55毫米报关,工厂及我司(海运船务公司)都予以配合的传真,认为内容不真实;对“天目山”轮承租人捷联船务有限公司(jetlink shipping limited)于10月22日发给天惠船务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惠公司)的装船通知,认为是复印件,且该两公司与“天目山”轮的关系无法证实,也不影响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对“天目山”轮的到港通知及船舶动态报告,认为也是复印件,且属于被告内部经营问题;对海运船务公司1999年12月29日致“天目山”轮承租人关于确认提单项下货物数量仅为中板420件计937.6920立方米的传真,认为系事后所作;对“天目山”轮代理签发的货物数量仅为中板420件计937.6920立方米的csdk/99-343a号提单,认为该提单上的通知人也是原告,签发人也是徐舜有,至今无人主张权利,该证据也不影响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对“天目山”轮的准备就绪通知书,认为即使装货的时间不真实,也不能说明原告的提单是假的,且该证据也是复印件,对其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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