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产畜产浙江茶叶进出口公司诉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14-08-26 浏览 28569 次
0立方米,货物的规格与信用证规定一致。提单由海运船务公司的徐舜有代表承运人盖章签名,签发时间为1999年10月30日。商业发票上的货款总金额为337492.46美元。“天目山”轮于1999年11月20日抵达乍浦港,茶叶公司持该提单前往提货时,被告知船公司指令不能放货。

  茶叶公司于1999年8月25日与广安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广安公司向茶叶公司购买马来西亚产中板和底板,孔雀牌、三角牌各一半,其中中板937.50立方米,规格为1.5mm×1220mm×2440mm,单价为每立方米3150元,计2953125元,底板423立方米,规格为0.55mm×1220mm×2440mm,单价为每立方米5418元,计2291814元,合同总金额为5244939元;交货时间为1999年11月份,交货地点和方式为嘉兴乍浦港,买方自提;合同签订后一星期内买方预付250万元,余款货到后一次性结清;供方不能如期交货,买方不能如期付款,均应赔偿对方总货款10%的违约金等。1999年8月31日,茶叶公司收取广安公司预付款250万元。

  “天目山”轮于1999年11月4日1344时抵达山打根港装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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