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产畜产浙江茶叶进出口公司诉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14-08-26 浏览 28564 次
船长授权海运船务公司根据大副收据签发提单。11月6日2130时,“天目山”轮装货完毕离港,船上载有csdk/99-343a号提单项下货物420件,通知人为茶叶公司。嘉兴外代接到的csdk/99-343a号提单传真,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的提单,除货物数量仅为中板420件计937.6920立方米外,托运人、收货人、通知人、装货港、卸货港、承运船舶、签发人等均与茶叶公司持有的正本提单相同,签发时间为1999年11月6日,但至今未有人持该提单正本主张权利。

  2000年2月15日,lc9100990/99号信用证付款期届满,茶叶公司支付了信用证项下款项337492.46美元。2000年6月21日,茶叶公司向广安公司支付了购销合同项下违约金524493.90元。

  诉讼过程中,茶叶公司依据本院的裁定和决定,支付到港货物420件中板的增值税305647.42元,进口关税85615.50元,海关滞报金71061元,代理包干费51416.15元,堆存费38970元。

  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现已变更为中远集团。天津远洋为中远集团的企业成员,系“天目山”轮的所有人和经营人。2000年2月15日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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