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和申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9-06 浏览 26445 次
国家、地区的易货、过境贸易的出口,按出口许可证分级管理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

  (三)对台湾贸易不属边贸范畴,按对台湾贸易的规定执行。其中属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按出口许可证分级管理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

  七、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管理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自产的属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含进料加工复出口),按出口许可证分级管理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各级发证机关要严格按外经贸部下达的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商品数量核发出口许可证,并对规定需审价的商品严格审价发证。

  (二)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在按规定程序批准的经营范围、生产出口规模内,出口自产产品,不得擅自收购产品出口或超范围经营。

  (三)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需扩大经营范围或生产规模,出口产品属于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国家实行配额管理的,在项目立项阶段应报外经贸部批准同意后,方可按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对未经同意而自行批准的上述项目,各级发证机关不发放出口许可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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