际的《湖北通志》有所载述。清同治年间《长阳县志》、《长乐(按,今鄂西南五峰县)县志》亦有载录。略谓: “男女幼时便议婚姻,谓之‘放话’。聘定后,每于年节必多备酒盒遍送女家族戚谓之‘朝年’。将娶,前数月报吉,谓之‘求喜”。前数月(或日)纳采,谓‘过礼’。………‘既定盟,有力者每逢年节相馈遗。男女成人,男家具茶礼,请媒领其子正月至翁家拜年,……前期行纳采礼,具服饰、钗环,随贫富为差,曰‘过礼’。……”这些典籍资料所载虽与前述口承文化大体相近,但两者的区别也是较为明显的。前者的“茶礼”及“纳采礼”,突出的为“服饰”、“钗环”之类的贵重、典雅的礼物,显然代表中上层家庭的婚姻礼节;而后者的“送茶”礼物,则是“羊背酒”及
茶叶一类的土产山货,代表的自然是贫苦的下层人家的婚俗礼仪。
男家向女家行纳采礼(“六礼&rdqu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