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2修正)
发布时间 2015-01-09 浏览 28039 次
应当申请田间试验、变更登记,其申请和审批程序同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第(二)项。

  申请登记的农药产品质量和首家登记产品无明显差异的,在规定时限内,经首家登记厂家同意,农药生产者可使用其原药资料和部分制剂资料;在规定时限外,农药生产者可免交原药资料和部分制剂资料。

  规定时限为:

  (一)新农药首家登记7年。

  (二)新制剂首家登记5年。

  (三)新使用范围和方法首家登记3年。

  第十条 生产者分装农药应当申请办理农药分装登记,分装农药的原包装农药必须是在我国已经登记过的。农药分装登记的申请,应当经农药生产者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经审查批准后,由农业部发给农药临时登记证,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可随原包装厂家产品登记有效期续展。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农药分装登记申请,应当在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 农药登记证、农药临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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