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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主题:农业部公告[2006]第60
第十六条 农业部根据农业标准化发展需要和预算规模,制定下一年度项目计划,明确年度目标,分解项目内容,划分实施地区,提出指导意见。
第十七条 农业部印发项目指南,包括项目目标、项目内容、申报条件及有关要求等。
第十八条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农场)编制项目申报书,其中的年度目标应与年度考核目标(见第四章)一致。项目申报书要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农场)审核同意。
第十九条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核项目申报书,择优排序,提出推荐意见,以正式文件报送农业部。
第二十条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规划,并建立项目库。
第二十一条 农业部组织专家评审,核定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申报书。
第二十二条 农业部以正式文件下达年度项目资金。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农业部核定的项目申报书,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