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5-08-25 浏览 30188 次
要提高零售价格的,应当按企业法人登记关系分别向市、区价格行业管理机构申请,经市、区价格行业管理机构议定后,提价前5天报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价格主管部门保留干预权。个体工商户按以上办法向区价格行业管理机构申请。

  (二)企业提价申报制度。粮食及其复制品等5种商品(详见附表),经营者需要提高零售价格的,应按企业法人登记关系分别向市、区价格行业管理机构申请,经其预审提出意见后,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市价格主管部门在10日内予明确答复,逾期未予答复,价格行业管理机构可通知企业自行调价。

  (三)阶段性限价措施。如市场价格发生较大波动,影响到居民生活安定时,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研究提出限价的品种、项目和价格水平,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所有经营者都必须执行政府的限价规定。

  第十三条 凡列入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无论实行何种价格形式管理,经营者都必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明码标价的规定。

  第十四条 对列入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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