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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21日16时30分左右,小杰放学后走到石化中学的自行车棚取车,见到小龙取车并骑出校门,他就跟上去追上前对小龙说:“跟我过来。”两人来到了一座山的山脚路口,小杰对小龙说:“跟我上去。”
小龙跟他一起推自行车沿小路上山。到了山腰,他停好自行车,见小龙正在停放自行车,遂上前掐住小龙的颈部,约一分钟后,将小龙按倒在地上,随后,在附近找到一块石头砸小龙的头部。最后,跳起来用双脚踩小龙后背,致小龙当场死亡。砸完以后,小杰将小龙的自行车藏在附近的树木草丛中,然后,推自己的自行车下山,清洗手上的血迹,扔掉校服回家,并在家里将鞋子上的血迹抹掉。
其后,小龙的家人发现小龙失踪。
2008年5月30日15时左右,当地村民发现尸体并报警。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小龙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从轻处罚判刑15年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小杰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犯罪时不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并考虑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