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明波:“我丈夫是因陪领导吃饭才喝的酒,他的死应该属于工伤。”记者 曲鸣飞/摄
供电所长陪酒后猝死会议室 家属要求工伤抚恤
中新浙江网9月5日电 昨天(9月4日),在云南省会泽县电力公司职工住宅区的家里,陈明波还沉浸在丈夫突然离去的悲痛之中。8月15日,陈明波的丈夫、会泽县五星中心供电所所长王玉东,在接待宴请县电力公司前来检查工作的工作人员后,于当晚猝死于下属的老厂乡供电所会议室内。
随后家属和电力公司就王玉东的善后事宜发生了分歧,家属一致要求按工伤处理,这导致会泽县两名副县长亲自出面协商解决此事。
陪酒后
所长死在会议室
“8月2号晚上,他说想我们娘俩,就回了趟家,3日一大清早就又出门了。后来,我看他快半个月了也没回一趟家,15号上午我就给他打了电话,说我和女儿都想他,他还打趣着说,老夫老妻还这样酸,又说奥运期间为保证供电,他没有休息日,暂时还不能回家。”陈明波说,“当天晚上9点20分左右,我再给他打电话,就没人接了,谁能想到……”
谈起弟弟的死因,王玉东的堂姐回忆了整件事情的经过。“我弟弟所在的五星中心供电所管理着3个乡的供电所,老厂乡供电所就是其中的一个。8月15日那天,县电力公司营销部的副主任祝建平到五星这边检查奥运会期间的供电工作。作为五星供电所的所长,我弟弟就陪同着他一起下去检查,并一起在老厂供电所吃了晚饭。”
“他们吃饭的时候,陪同前来检查工作的祝副主任一起喝了酒。在当晚9点多的时候,我弟弟就被供电所的两名工作人员,扶到了老厂供电所的会议室里休息。”王玉东的堂姐说,“在我弟弟被扶进会议室后,到晚上11点左右,一名工作人员还给他盖上了一床军用被子,之后他就一个人睡在会议室的沙发上。”
王玉东的堂姐说:“到了8月16日早上7点40分左右,该供电所的工作人员打开会议室门时,发现我弟弟已经死了。”
家属提出应按工伤抚恤
在死者家属提供的照片上可以看到,王玉东死亡时,嘴角上还残留着血迹。而会泽县公安局法医进行尸表检验后,作出了死者是疑似酒精中毒引发猝死的初步结论。但由于死者家属不愿意进行尸体的结构检验,因此死者的死因一直无法最终确定。
同时,家属在悲痛之余也开始就死者的善后问题,向县电力公司提出抚恤要求。
“我丈夫是因为陪同来检查的领导一起吃饭才喝的酒,也才出了这样的事。如果他是在自己家里喝酒后出事的话,我们家人也就没有什么好说的。但是这个事情比较特殊,吃饭也是工作范畴,因此作为家属我们觉得他应该属于工伤。”陈明波表示。
王玉东的父亲也认为,自己的儿子是在会议室里出的事,而且之前吃饭也是为了招待前来检查工作的领导,因此儿子的死应该属于工伤范畴。
随后,在死者家属与电力公司就善后问题进行商议的过程中,电力公司也同意内部协商解决此事,并同意比照工伤标准进行处理。但之后由于双方在赔偿协议具体内容上存在着较大分歧,双方一直未能达成最后决议。
电力公司为家属举动寒心
“8月15日,公司委派营销部副主任去查看乡镇供电所的窗口建设,当天晚上一共有12个人在一起吃饭,可能王玉东确实因为喝酒过多才造成不幸,不过不能说是陪同领导喝酒。按级别,死者应是当时在场人中官衔最高的。”县电力公司曹主任解释,“第二天,大约在早上8点20分左右,我接到电话才知道出事了,真的没想到,总以为多喝了点酒,躺着休息一会儿就能缓过来,可谁知这次竟出了意外。”
据曹主任说,死者当时应该喝了1斤多的白酒,后来尸体检验也证实是酒醉猝死。“本来应该按非因公处理,考虑到死者一贯的工作表现以及家庭现状,我们当时就表态,会尽可能按因公死亡来处理此事。”
“王玉东是我们单位的一名好同志,也是一名优秀的中层领导。”对于善后问题一直未能得到妥善解决,县电力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杨平也有自己的苦衷。他说:“出事以后,公司采取避免事态扩大化,内部自行解决的原则和家属协商善后工作。公司这边原本准备比照工伤条例规定,一切尽量争取上限的原则进行抚恤。最初家属也基本同意这一意见,但是到后来家属却突然表示不愿意接受这一意见,并出现了一些过激的言行,这才使得善后工作一直未能解决。”
曹主任说,9月1日下午,家属们曾聚集在电力公司一楼大厅。“他们在公司大厅里点燃白蜡烛,这种做法已严重干扰了公司正常的办公秩序,很多员工对这种做法都很有意见。本来公司还在内部进行了捐款活动,很多员工也已经捐款,当知道他们这样闹事后,好些员工就开始要求退款。”
会泽两副县长出面协调
最终,死者家属向会泽县政府提出由政府出面协调解决的请求。9月3日上午,在会泽县朱副县长、肖副县长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出面协调下,电力公司和死者家属又一次就善后问题进行协商。
对于王玉东是否属于工伤这一问题,在协调会上电力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并未具体说明。而在会上,杨平说:“公司方面从侧面了解到,出事当天去吃饭是王玉东叫去的,当天除了检查工作的工作人员外,还有供电所的工作人员。我们了解到的是,当天王玉东喝了5大杯以上的白酒,之后又叫人拿来了2瓶红酒1瓶饮料。喝醉后又是工作人员送他去会议室休息的。至于公司作出比照工伤进行善后处理的意见,也是考虑到他的妻子没有工作,还有1个11岁的孩子需要照顾,家庭经济有困难。”
之后,在县里相关领导的协调下,最终死者家属还是同意与电力公司双方协商解决,而电力公司也同意比照工伤进行赔偿。
电力公司:先道歉后给钱
昨天,县电力公司曹主任说,只有在得到家属书面赔礼道歉的前提下,电力公司才可能按照以前讲好的第一方案进行处理。即:虽然此事非因公死亡,但电力公司会比照公伤处理,将一次性付给死者家属16万多元,并同时承担死者女儿从11岁至18岁每月1000元左右的费用,对死者的母亲也将承担自现年59岁直至终老每月330元左右的费用。曹主任说,如果要按非因公死亡处理,死者家属总共只能得到5万元左右。
记者就此事找县委有关部门进一步了解情况,宣传部一谭(音)姓负责人拒绝向记者透露政府方面所掌握的信息。
责任编辑:梁东
8月15日,云南会泽县五星中心供电所所长王玉东,在接待宴请县电力公司前来检查工作的工作人员后,于当晚突然猝死。后证实,死者喝了半公斤白酒。(9月5日《新京报》)
宴请上级,陪酒,醉死……这样的事情不知道发生过多少次了,也不知道还要发生多少次。正值英年的供电所长死得不值啊——不是死在工作岗位上,不因抢险、救灾,也非因见义勇为,而是死在了酒桌上。尽管死在酒桌上,单位也要比照公伤处理,这一比照,电力公司就要多付出几十万。电力公司的钱也是国家的,就因为喝酒的事情,国家一下要为此付出几十万的代价,这算什么事呢?
然而换一个角度看,供电所长因宴请上级单位陪酒而死,单位不负责任是说不过去的,家属也不能答应;于地方来说,此事更关乎安定与政治影响,要不怎么两位副县长及有关部门都搁下正常工作专门来处理善后呢?所以我认为单位应该大大方方、名正言顺地按照“因公”善后,而不是“比照”。公司下基层检查是正常工作,基层招待用餐也是正常工作,否则为何有各种“接待标准”呢?用餐既是正常工作,那么喝酒也属再正常不过了,至于一个人要喝半公斤还是0.4或0.3公斤,据我所知没有任何一条制度具体规定。那么,半公斤白酒致人死亡就纯属一次意外。正常工作——正常招待——正常中的意外,供电所长陪酒醉死不是“因公”又是什么?
陪酒醉死,虽说是一件不大好听的事情,但我觉得不论当地政府还是死者单位,都大可不必过于顾虑(当然我们也没看出他们有何顾虑)。从“正常中的意外”来说,既是“意外”就难以预测;再说,招待上级也好、陪酒或大吃大喝也罢,它不是哪个供电公司、哪个供电所的发明;喝死人也不过是偶然的意外罢了。我说得这种“逻辑”肯定摆不上桌面,但事实上就是这么回事,公款吃喝喝死人的事情多了,可谁听见过哪个地方、单位处理过责任人?没法处理,因为没法认定责任,或说不存在责任的问题。比如,有一个推行“禁酒令”的地方,一个干部喝死了,还被追记为功臣。后来真相揭穿了也只是收回了那两张记功与表彰的文件了事。
陪酒醉死这种“正常怪象”,有传统酒文化中夹杂的陈腐因素,更与公款大吃大喝、官场上庸俗的迎来送往文化密不可分;公款吃喝风不禁,种种悲剧与歪风难止。我们没有战胜不了的困难,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雪灾、震灾那样的困难难不倒我们;奥运这样的惊天伟业我们办得最成功,可为什么公款吃喝风竟成了我们的大难题了呢?是办法不够还是决心不够呢?
作者: 马涤明 来源: 东北网陪酒醉死谁之过
8月15日,云南会泽县五星中心供电所所长王玉东,在接待宴请县电力公司前来检查工作的工作人员后,于当晚突然猝死。后证实,死者喝了半公斤白酒。(9月5日《新京报》)
宴请上级,陪酒,醉死……这样的事情不知道发生过多少次了,也不知道还要发生多少次。正值英年的供电所长死得不值啊——不是死在工作岗位上,不因抢险、救灾,也非因见义勇为,而是死在了酒桌上。尽管死在酒桌上,单位也要比照公伤处理,这一比照,电力公司就要多付出几十万。电力公司的钱也是国家的,就因为喝酒的事情,国家一下要为此付出几十万的代价,这算什么事呢?
然而换一个角度看,供电所长因宴请上级单位陪酒而死,单位不负责任是说不过去的,家属也不能答应;于地方来说,此事更关乎安定与政治影响,要不怎么两位副县长及有关部门都搁下正常工作专门来处理善后呢?所以我认为单位应该大大方方、名正言顺地按照“因公”善后,而不是“比照”。公司下基层检查是正常工作,基层招待用餐也是正常工作,否则为何有各种“接待标准”呢?用餐既是正常工作,那么喝酒也属再正常不过了,至于一个人要喝半公斤还是0.4或0.3公斤,据我所知没有任何一条制度具体规定。那么,半公斤白酒致人死亡就纯属一次意外。正常工作——正常招待——正常中的意外,供电所长陪酒醉死不是“因公”又是什么?
陪酒醉死,虽说是一件不大好听的事情,但我觉得不论当地政府还是死者单位,都大可不必过于顾虑(当然我们也没看出他们有何顾虑)。从“正常中的意外”来说,既是“意外”就难以预测;再说,招待上级也好、陪酒或大吃大喝也罢,它不是哪个供电公司、哪个供电所的发明;喝死人也不过是偶然的意外罢了。我说得这种“逻辑”肯定摆不上桌面,但事实上就是这么回事,公款吃喝喝死人的事情多了,可谁听见过哪个地方、单位处理过责任人?没法处理,因为没法认定责任,或说不存在责任的问题。比如,有一个推行“禁酒令”的地方,一个干部喝死了,还被追记为功臣。后来真相揭穿了也只是收回了那两张记功与表彰的文件了事。
陪酒醉死这种“正常怪象”,有传统酒文化中夹杂的陈腐因素,更与公款大吃大喝、官场上庸俗的迎来送往文化密不可分;公款吃喝风不禁,种种悲剧与歪风难止。我们没有战胜不了的困难,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雪灾、震灾那样的困难难不倒我们;奥运这样的惊天伟业我们办得最成功,可为什么公款吃喝风竟成了我们的大难题了呢?是办法不够还是决心不够呢?
哎~~~
晕~~~
晕了吧?怕喝酒了吧?------此事尚未完结,我不便对此作任何评述。要不然,8。15日就上贴了,因为8。16日上午十时我就知道这个玩意了。之所以把它放在这里,是想论论‘因公’还是‘比照’因公而已。
哎,这玩意没什么好说的.
一个字晕~~
在公款吃喝屡禁不止的今天,因陪酒而死于非命,当然早就不算什么新闻了。尽管死者纯属“无辜”,但单位将陪酒猝死视作公伤,并给予家属巨额经济补偿,恐怕是说不过去的。
何谓公伤?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在履行国家、政府、法律赋予的公务过程中受到意外的伤害。工伤,则是指企业员工,在生产和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的事故,其中包括因工外出、上下班途中突遭机动车伤害,等等。县电力公司是一家企业,即使对王玉东死因定性没错,那也只能算作工伤,而非公伤。
问题是,酒家、饭店并非生产、工作场所。虽说陪上级领导喝酒,在一些人看来,也是一种“工作需要”,但从法律角度而言,却不属于工伤认定的情形之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因醉酒导致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对死者家属来说,这样的界定性条文似乎太“残酷”了一点,但它却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企业或单位既不是商业性保险公司,更不是社会慈善机构。
所以我以为,县电力公司下去检查工作的一行人,对王玉东陪酒猝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该分摊对家属的所有赔偿款项。绝对不能允许以检查工作为由,到基层用公款胡吃海喝,弄得下属丢了性命,最终却由公家出面,为腐败酿成的悲剧全额买单。此外,对其中的领导干部应该考虑给予必要的行政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