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比尔妹妹,我们灌水
以下是引用粗人在2008-7-4 14:33:57的发言: 水淹春城,花容失色
水面并不光滑
排水管大口大口的喘气
一切关于生命
关于美好的记忆
形成一张张诗签
漂浮而来
我站在最初的此岸
幻想闻到小小的栀子花香
我擎着黄雨伞
站在金星立交桥上观看
水淹春城,花容失色
彼岸花开,淡若烟雨
我知道那些花儿
一样在叹息
被暴雨打坏的身躯
她们一定和我一样
匆匆茫茫的赶去中考
(2008.07.04)
安全施工合同
编号:(200)第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200 年 月 日
为了更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充分做到: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进一步加强对施工、生产过程中安全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确保广大职工的生产和施工安全,确保施工环境安全,为明确双方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事项协商一致,并订立本协议,以并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甲方:
乙方: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建筑面积:
3、结构层数:
二、责任范围:
1、
2、
3、
三、双方各自责任:
(一)、甲方责任:
1、认真贯彻国家及省、市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法规及条例,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认真贯彻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标准化、系统化管理,坚持安全生产责任制。
3、对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提供合格的安全防护材料,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4、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5、配合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二)、乙方责任:
1、认真按照国家及省、市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法规及条例内容执行并落实。
2、落实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3、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并与职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合同以提高职工安全意识,明确安全事故责任。
4、做好各项安全生产施工方案及技术交底工作,施工安全用电、机械设备、脚手架等施工安全及安全操作规程、注意事项等。收集整理好安全资料、安全日志。
5、对特殊工种、特种作业人员做到定人、定岗,并持合格的操作证上岗。
6、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事故处理:
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公司主管部门,同时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办理、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甲、乙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五、其它:
1、
2、
3、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持贰份、乙方持壹份。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安全文化网)
甲方(工程发包方):
乙方(工程承包方):
甲方 工程由乙方承包施工。为明确双方安全责任,防止乙方施工人员发生事故,经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如下:
一、甲方的安全责任:
l、涉及输、变、配电设备上的工作,应派专人进行检查、督促,及时协调和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2、开工前应对乙方单位负责人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在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生产设备停电、停运事故的,应要求乙方单位事先制订工作的“三措”(即: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并审查和监督实施。
4、对乙方单位负责签发的工作票进行会签。
5、对起重、油漆、土建等非电力类施工单位以及非电力系统的电力类施工单位承包运行变电所和线路大修、改造、扩建等工程中的分项目,必须指派工作负责人,并由该工作负责人组织开工会和收工会,向工作班成员交待安全注意事项,施工时严格实施监护。
6、应给乙方施工人员办理配有本人照片的“胸卡”证,并在上岗时佩戴。
7、不得安排乙方单位人员从事与其承包工程无关的工作。
8、工程竣工后,应组织验收,对工程的安全、质量情况作出综合评价。
二、乙方的安全责任:
1、组织施工人员学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以及甲方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派出的施工人员必须是经甲方安全教育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人员,涉及进入甲方生产、办公场地的施工项目, 乙方施工人员应佩戴甲方核发的胸卡。乙方不得派未经甲方安全教育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工作。
2、复杂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制订施工“三措”。经甲方审查合格后贯彻实施。
3、工程开工前必须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全体施工人员均掌握工程状况、特点及施工“三措”,并对现场施工安全负责。
4、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和甲方单位对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入电力生产区域内施工,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对规定可以不使用工作票的工作,开工前应得到值班人员的同意。
5、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并不超过检验周期。
6、必须按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职业防护用品、用具;不得使用未成年工和不适应现场安全施工要求的老、弱、病、残人员;对特种作业的工作应派经过有关部门安全技术培训合格的持证人员。
7、必须接受甲方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企业负责人(安全施工第一责任人)对甲方安全管理人员提出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否则,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止施工,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若发生人身事故和不安全情况,乙方必须立即报告甲方单位负责人。
8、乙方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进入非施工作业的甲方其它生产、办公场所,不得擅自操作任何电气设备。如有可能触及或接近高压设备的情况时,必须停止施工并主动与甲方联系,待采取安全措施并经甲方许可后方可继续施工。
9、本工程不得再行转包。
三、施工期间甲方指派 同志负责联系、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规定;乙方指派 同志负责本工程的安全工作。甲、乙双方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共同预防事故发生。
四、施工时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各项施工安全措施。凡因乙方不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和甲方有关安全指令引起的人身触电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施工中发生非甲方造成的其他事故均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自行负责处理。
五、涉及须明确的本工程业务事项(工作范围、作业区域、工作票签发等),可另外附页。
六、其它需要约定的事项:
七、本协议是 工程承包合同的附件,经甲、乙双方签章后与合同文本同期生效。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代表盖章: 乙方代表盖章: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架空电力线路
Code of safety operation in powerengineering constructionPart
2:power transmission line
DL 5009.2—2004
代替DL 5009.2—1994
2004-12-14发布 2005-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根据原国家经贸委电力司《关于下达2002年度电力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计划的通知》(国经贸电力[2002]973号)的安排修订的。
DL 5009《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分为三部分:
—第l部分:火力发电厂
—第2部分:架空电力线路
—第3部分:变电所
本部分为DL 5009的第2部分,是对DL 5009.2—199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的修订。DL 5009.2—1994颁发九年多来,为确保电力建设的施工安全、确保电建职工的安全与健康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发展,原标准的部分内容已不适用或已被淘汰,故在这次修订中做了较大的删改与增加。
本部分结合架空电力线路施工的特点,对安全、文明施工提出了全面的要求。
本部分代替DL 5009.2--199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
本部分与DL 5009.2—199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强调从技术上、措施上确保施工人员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失去保护;
—增加“文明施工”一章(见5章);
—增加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送电施工安全设施标准》中的架空电力线路部分的各种安全施工设施:
—增加“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设计人员,,(见3.0.1条);
—增加“爆破施工”的基本规定(见3.0.14条);
—增加“爆破器材库”的规定(见7.2.2条、7.2.5条);
——增加“自卸车”使用的规定(见9.1.12条);
——删除原标准中人力和机械装卸部分内容(原标准第85条、第88条、第93条);
——删除原标准中人力绞磨的使用规定(原标准第360条的3、4):
——增加“基础工程”的部分规定(见10.1.1、10.1.2、10.1.12、10.1.13、10.2.19、10.3.3、10.3.16、10.4.5、10.5.7条);
——增加“杆塔工程”的部分规定(见11.1.1、11.1.7、11.1.15、11.1.17、11.1.19、11.1.20、11.1.21、11.1.22、11.4.2、11.4.5、11.4.6、11.4.7、11.6.3、11.6.15、11.6.16条);
——增加“架线工程”的部分规定(见12.1.2、12.2条);
——增加“不停电作业与停电作业”的部分规定(见13.1.1、13.1.2、13.4.1、13.4.4、13.4.10条);
——增加“施工机械及工器具”的部分规定(见14.4.12、14.5.6条);
——部分条文的词句修改、顺序变更、位置调整及内容归类和增加。
本部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的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部归口。
本部分由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电力建设安全技术分委会起草并负责解释。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志敏、黄山祥、范龙飞、于海波、姚士东、段锋光。
1 范 围
本部分规定了架空电力线路施工过程中为确保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应遵守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要求和应采取的措施。
本部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llOkV~500kV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35kV~63kV及750kV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3608 高处作业分级
GB 5972 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eqv ISO4309—1981)
GB 6067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 6722 爆破安全规程
GB/T 8918 钢丝绳(eqv ISO2408—1985)
GB 9448 焊接与切割安全(eqv ANSI/AWS Z49.1)
GB 13308 起重滑车安全规程
DL 409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DL/T 875 输电线路施工机具设计、试验基本要求
SDJ 226 架空送电线路导线及避雷线液压施212212艺规程
SDJ 276 架空电力线外爆压接施212212艺规程
3 基 本 规 定
3.0.1 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遵守本部分,施工人员必须熟悉和严格遵守本部分,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工程设计人员应按本部分的有关规定,从设计上为安全施工创造条件。
3.0.2 对从事电工、金属焊接与切割、高处作业、起重、机械操作、爆破(压)、企业内机动车驾驶等特种作业施工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技术理论的学习和实际操作的培训,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3.0.3 对新入厂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3.0.4 试验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包括自制工器具之前,必须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3.0.5 施工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施工前进行交底和做好现场监护工作。已交底的措施,未经审批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3.0.6 主要受力工器具应符合技术检验标准,并附有许用荷载标志;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不合格者严禁使用,严禁以小代大,严禁超载使用。
3.0.7 各种锚桩应按技术要求布设,其规格和埋深应根据土质经受力计算而确定。立锚桩应有防止上拔或滚动的措施,不得以已组立好或已运行的杆塔作锚桩。
3.0.8 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有权制止他人违章行为。
3.0.9 对无安全措施或未经安全技术交底的施工项目,施工人员有权拒绝施工。
3.0.10 施工人员严禁酒后作业。
3.0.11 进入施工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3.0.12 施工人员必须正确配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3.0.13 遇有雷雨、暴雨、浓雾、沙尘暴、六级及以上大风时,不得进行高处作业、水上运输、露天吊装、杆塔组立和放紧线等作业。
3.0.14 遇有雷雨、闪电、大雾、黑夜、严禁爆破施工。
3.0.15 夏季、雨季施工时,应做好防台风、防雨、防泥石流、防暑降温等工作。
3.0.16 在霜冻、雨雪后进行高处作业,应采取防滑措施和防寒防冻措施。
3.O.17 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配置和使用送电施工安全设施(见附录A)。
3.0.11 进入施工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3.0.12 施工人员必须正确配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3.0.13 遇有雷雨、暴雨、浓雾、沙尘暴、六级及以上大风时,不得进行高处作业、水上运输、露天吊装、杆塔组立和放紧线等作业。
3.0.14 遇有雷雨、闪电、大雾、黑夜、严禁爆破施工。
3.0.15 夏季、雨季施工时,应做好防台风、防雨、防泥石流、防暑降温等工作。
3.0.16 在霜冻、雨雪后进行高处作业,应采取防滑措施和防寒防冻措施。
3.O.17 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配置和使用送电施工安全设施(见附录A)。
4 材料、设备的存放和保管
4.0.1 材料、设备应按平面布置的规定存放。露天堆放场地应平整、坚实、不积水,并应符合装卸、搬运、消防及防洪的要求。
4.0.2 器材堆放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器材堆放整齐稳固;长、大件器材的堆放有防倾倒的措施。
2 器材距铁路中心线不小于3m。
3 钢筋混凝土电杆堆放的地面平整、坚实,杆段下面设支垫,两侧用木楔掩牢,堆放高度不超过3层。
4 钢管堆放的两侧设立柱,堆放高度不超过lm。
5 水泥堆放的地面垫平,堆放高度不超过12包。
6 线盘放置的地面平整、坚实,滚动方向前后均掩牢。
7 圆木和毛竹堆放的两侧设立柱,堆放高度不超过2m,并有防止滚落的措施。
4.0.3 临时设施的设立或建造遵守下列规定:
1 临时设施与建筑物及易燃材料堆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4.0.3.1的规定。
表4.0.3-1 临时设施与建筑物及易燃材料堆物的防火间距 m
名称 名称 距离 | 永久性建筑 | 临时仓库 | 木料堆、 木工房 | 易燃物仓库 (油料库) |
永久性建筑 | | 15 | 25 | 20 |
临时仓库 | 15 | 6 | 15 | 15 |
木料堆、木工房 | 25 | 15 | 垛间2 | 25 |
易燃物仓库(油料库) | 20 | 15 | 25 | 20 |
2 根据存放物品的特性,应采用相应的耐火等级材料建造,并配备适用的消防器材。
3 结构应紧固、可靠,门窗向外开启。
4 不宜建在电力线下方。如需在llOkV及以下电力线下方建造时,应经线路运行单位同意。屋顶采用耐火材料。建筑物与导线之间的垂直距离,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不小于表4.0.3-2的规定。
表4.0.3-2 临时设施与电力线交叉时最小垂直距离
线路电压,kv | l~10 | 35 | 63~110 |
最小垂直距离,m | 3 | 4 | 5 |
4.0.4 氧气瓶的存放和保管遵守下列规定:
1 存放处周围lOm内严禁明火,严禁与易燃易爆物品同间存放。
2 严禁气瓶和瓶阀沾染油脂。
3 严禁与乙炔气瓶混放在一起。
4 卧放时不宜超过5层,两侧应设立桩,立放时应有支架固定。
5 应有瓶帽和两个防振圈。
6 瓶帽应拧紧,气阀应朝向一侧。
7 严禁靠近热源或在烈日下曝晒。
8 存放间应设专人管理,并在醒目处设置“严禁烟火”的标志。
4.0.5 乙炔气瓶的存放和保管遵守下列规定:
1 班组的存放量一般不超过5瓶:超过5瓶但不超过20瓶时,应用非燃烧墙体隔成单独的存放间,并有一面靠外墙。
2 存放间与明火或散发火花点距离不得小于lOm。
3 存放间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4 存放间应通风良好,不受阳光直射,远离高温热源,其附近应设有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
5 应直立放置,严禁卧放,并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6 瓶帽应拧紧,并应有两个防振圈。
7 严禁与氧气瓶及易燃易爆物品同间存放。
8 存放间应设专人管理,并在醒目处设置“乙炔危险、严禁烟火”的标志。
4.0.6 有毒有害物品的存放和保管遵守下列规定:
1 容器必须密封。
2 库房空气应流通,并有专人管理。
3 醒目处应设置“有毒有害”标志。
4.0.7 汽油、柴油等挥发性物品的存放和保管遵守下列规定:
1 应存放在专用库房内,容器必须密封。
2 严禁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
3 严禁靠近火源或在烈日下曝晒。
4 醒目处应设置“严禁烟火”的标志。
5 文明 施 工
5.1 施 工 准 备 阶 段
5.1.1 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明确的安全、文明施工内容和要求,并把分包单位的文明施工纳入发包单位的文明施工管理范围。
5.1.2 现场文明施工责任区应划分明确,职责应落实,并设有明显标志。
5.1.3 现场的材料、机具、砂、石、水泥堆放应整齐、安置有序。
5.1.4 现场的机械、设备完好、整洁,安全操作规程齐全,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熟悉机械性能和作业条件。
5.1.5 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和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应逐步实现标准化和规范化。
5.1.6 施工临建设施完整,布置合理,环境整洁。办公室、材料站布置整齐,物资标识清楚,排放有序。
5.1.7 生活区及食堂的卫生应符合职工健康的有关规定。
5.1.8 施工现场应有应急设施或措施。
5.2.1 施工便道应保持畅通、安全、可靠。
5.2.2 工序安排应紧密、合理。上道工序交给下道工序必须是干净、整洁、符合工艺要求的工作面。
5.2.3 开挖后的土石方,不得随意堆放,不得影响农田和生态环保。
5.2.4 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设施和文明设施及消防设施严禁乱拆乱动。
5.2 施 工 阶 段
5.2.5 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应佩戴胸卡,着装整齐,个人防护用具齐全。现场无“三违”现象。
5.2.6 施工场所应保持整洁、有序,作业点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剩余材料应堆放整齐、可靠。
5.2.7 遇悬崖险坡应设置安全可靠的临时围栏。
5.2.8 应尽量减少上下交叉作业,如必须进行上下交叉或多人在一处作业时应采取相应的、有效的防高处落物、防坠落的措施。相互照应,密切配合。
5.2.9 施工人员应有成品和半成品保护意识,严禁乱拆、乱拿、乱涂和乱抹。
5.2.10 塔位点环境整洁,排水畅通,尽量保持原植被。
6 施 工 用 电
6.0.1 工地和材料站的施工用电应按已批准的施工技术措施进行布设,并按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提出用电申请。
6.0.2 施工用电设施的安装、维护,应由取得合格证的电工担任,严禁私拉乱接。
6.0.3 低压施工用电线路的架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1 采用绝缘导线。
2 架设可靠,绝缘良好。
3 架设高度不低于2.5m,交通要道及车辆通行处不低于5m。
6.0.4 开关负荷侧的首端处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6.0.5 熔丝的规格应按设备容量选用,且不得用其他金属线代替。
6.0.6 熔丝熔断后,必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更换;更换好熔丝、装好保护罩后方可送电。
6.0.7 电气设备及电动工具的使用遵守下列规定:
1 不得超铭牌使用。
2 外壳必须接地或接零。
3 严禁将电线直接钩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4 严禁一个开关或一个插座接两台及以上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
5 移动式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应使用软橡胶电缆:电缆不得破损、漏电;手持部位绝缘良好。
6 不得用软橡胶电缆电源线拖拉或移动电动工具。
7 严禁用湿手接触电源开关。
8 工作中断必须切断电源。
6.0.8 在光线不足及夜间工作的场所,应设足够的照明;主要通道上应装设路灯。
6.0.9 照明灯的开关必须控制相线;使用螺丝口灯头时,中性线应接在灯头的螺丝口上。
6.0.10 电气设备及照明设备拆除后,不得留有可能带电的部分。
6.0.11 危险品仓库的照明应使用防爆型灯具,开关必须装在室外。
7 防 火 防 爆
7.1 工 程 防 火
7.1.1 电气设备附近应配备适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消防器材;发生电器火灾时应首先切断电源。
7.1.2 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容器,未经处理,严禁焊接与切割。
7.1.3 在林区、牧区进行施工,必须遵守当地的防火规定,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动用明火或进行焊接前,必须经林业、牧业部门批准,划定工作范围,清除易燃杂物,并设专人监护。
7.1.4 在林区、牧区进行爆炸压接时,应先将药包下方的树干、杂物、干草等易燃物清除干净。
7.1.5 采用暖棚法养护混凝土基础时,火源不得与易燃物接近,并应设专人看管。
7.2 工 程 防 爆
7.2.1 工地爆破器材库的位置、结构和有关设施必须经企业有关部门审查,并报当地县(市)公安部门许可。
7.2.2 进入爆破器材库房的人员严禁穿带铁钉的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房。
7.2.3 库房内严禁吸烟或带入火种。
7.2.4 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库存放,并设专人保管。
7.2.5 库房内必须有足够的消防器材,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7.2.6 班组使用的少量爆破器材临时存放时遵守下列规定:
1 应经当地公安派出所同意。
2 必须单独存放在距烟火较远的专用房间,并设专人看管。
3 雷管必须装在内壁有防振软垫的专用箱内。
4 存放爆破器材的房间内不得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5 必须符合本部分第7.2.2、7.2.3、7.2.4、7.2.5条的规定。
6 当天剩余的爆破器材必须点清数量,并及时退库。
7 严禁将爆破器材带入宿舍或移作他用。
8 高处作业及交叉作业
8.0.1 遵照GB3608的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度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不同高度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见表8.0.1。高处作业应设安全监护人。
表8.0.1 不同高度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 m
作业位置至其底部的垂直距离 | 2~5 | 5~15 | 15~30 | >30 |
其可能坠落的范围半径 | 3 | 4 | 5 | 6 |
注l:通过最低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注2:在作业位置可能坠落到的最低点称为该作业位置的最低坠落着落点。
8.0.2 凡参加高处作业的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体检。患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得参加高处作业。
8.0.3 高处作业人员应衣着灵便,穿软底鞋,并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具。
8.0.4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且宜使用全方位防冲击安全带。安全带必须拴在牢固的构件上,并不得低挂高用。施工过程中,应随时检查安全带是否拴牢。
8.0.5 高处作业应使用速差自控器或安全自锁器,高塔作业必须使用速差自控器及安全自锁器。
8.0.6 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和材料应放在工具袋内或用绳索绑牢;上下传递物件应用绳索吊送,严禁抛掷。
8.0.7 高处作业人员在转移作业位置时不得失去保护,手扶的构件必须牢固。在大间隔部位或杆塔头部水平转移时,应使用水平绳或增设临时扶手;垂直转移时应使用速差自控器或安全自锁器。
8.0.8 高处作业人员上下铁塔应沿脚钉或爬梯攀登,不得沿单根构件上爬或下滑。
8.0.9 攀登无爬梯或无脚钉的钢筋混凝土电杆必须使用登杆工具。多人上下同一杆塔时应逐个进行。
8.0.10 严禁利用绳索或拉线上下杆塔或顺杆下滑。
8.0.11 在带电体附件进行高处作业时,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必须符合表8.O.1l的规定,遇特殊情况达不到该要求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
表8.0.11 高处作业与带电体最小安全距离
带电体的电压等级,kv |
≤10 |
35 |
63~110 |
220 |
330 |
500 |
工器具、安装构件、导线、地线与带电体的距离,m |
2.O |
3.5 |
4.O |
5.0 |
6.O |
7.O |
作业人员的活动范围与带电体的距离,m |
1.7 |
2.O |
2.5 |
4.0 |
5.O |
6.0 |
整体组立杆塔与带电体的距离,m |
应大于倒杆距离(自杆塔边缘到带电体的最近侧为最小安全距离) |
9 工地起重和运输
9.1 机 动 车 运 输
9.1.1 机动车辆运输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车上应配备灭火器。
9.1.2 运输前应事先对道路进行调查,需要加固整修的道路应及时处理。对路经的险桥、沟坡和坑洼路面等,应在出车前向押运人员和驾驶员交底。
9.1.3 路面水深超过汽车排气管时,不得强行通过;在泥泞的坡道或冰雪路面上应缓行,车轮应装防滑链;冬季车辆过冰河时,必须根据当地气候情况和河水冰冻程度决定是否行车,不得盲目过河。
9.1.4 车辆过渡时,应遵守轮渡安全规定,听从渡口工作人员的指挥。
9.1.5 载货机动车除押运和装卸人员外,不得搭乘其他人员;押运和装卸人员必须乘坐在安全位置上。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拦板时,货物上不得坐人。
9.1.6 装运超长、超高或重大物件时遵守下列规定:
1 物件重心与车厢承重中心应基本一致。
2 易滚动的物件顺其滚动方向必须用木楔掩牢并捆绑牢固。
3 用超长架装载超长物件时,在其尾部应设置警告的标志;超长架与车厢固定,物件与超长架及车厢必须捆绑牢固。
4 押运人员应加强途中检查,防止捆绑松动;通过山区或弯道时,防止超长部位与山坡或行道树碰刮。
9.1.7 汽车运输爆破器材时遵守下列规定:
1 应遵守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
2 车况必须良好,司机应有安全驾驶经验。
3 车辆不得带挂车或由其他车辆拖拽行驶。
4 车辆应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遇有火源应绕道行驶。
5 运输途中,车辆不得在人多的地方、交叉路口、桥上或建筑物附近停留。
6 押运人员必须乘坐在驾驶室内;车上装载的物品应用帆布遮盖,并设置警告的标志。
7 炸药和雷管应分别运输,雷管箱内应用柔软材料填实,并严禁与其他易燃物品同车运输。
9.1.8 氧气瓶、乙炔气瓶的运输遵守下列规定:
1 应遵守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
2 瓶帽必须拧紧,防振圈齐全,轻装轻卸,严禁抛摔和滚碰撞击。
3 汽车装运时,氧气瓶应横向卧放,头部朝向一侧,并应垫牢,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高度;乙炔瓶必须直立排放,车厢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2/3。
4 严禁与易燃易爆物品同车运输。
5 严禁将氧气瓶与油脂或带有油污的物品同车运输。
6 氧气瓶与乙炔气瓶不得同车运输。
9.1.9 用载重汽车接送施工人员遵守下列规定:
1 应遵守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2 车厢拦板应牢固,拦板高度不低于1m。
3 车上应指定安全监护人。
4 不得超员;乘车人员的头、手不得伸出车厢拦板;车厢拦板上严禁坐人。
5 乘车人员应随时躲避路边树木及道路上方的障碍物。
9.1.10 在施工车辆不足的情况下,允许同车携带少量炸药(10kg)和雷管(20个),但应采取防振、防火措施;携带雷管的人必须坐在驾驶室内。
9.1.11 各类拖拉机挂车不宜作为载人交通工具,如作为载人交通工具,应遵守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挂车连接装置必须牢固,刹车装置必须可靠。
9.1.12 严禁自卸车载人。
9.1.13 牵引机、张力机转运时,运输道路、桥梁或涵洞的承载能力必须满足牵引机、张力机的荷重。
9.1.14 非自行或无消振装置的牵引机、张力机长距离转运时,应采用装载运输:短距离转场拖运时,应限制行车速度。
9.1.15 牵引机、张力机拖运前应接通与拖运机车之间的刹车和信号灯,主车上应设监护人。
9.1.16 被拖运的钢丝绳卷车及线盘车上严禁装带绳筒及线盘,行车过程中,车厢上不得有人。
9.2 非 机 动 车 运 输
9.2.1 非机动车运输应遵守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除指定驾车人外,其他人员不得驾车。
9.2.2 装车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查,车轮和刹车装置必须完好。
9.2.3 驾车人员应熟悉道路状况和装载物件的特性;装载物件绑扎牢固后方可行车。
9.2.4 重车在险路、弯路、陡坡或泥泞、冰雪、坑洼道路上行驶时,车上人员应下车步行。
9.2.5 重车下坡时应控制车速,不得任其滑行。
9.2.6 数车同时运输,应保持适当距离,不得并行和抢道。
9.2.7 停车后必须把车刹住。
9.3 水 上 运 输
9.3.1 船舶运输应遵守航运部门的有关规定。
9.3.2 船工及押运人员应熟悉水上运输知识和载物的特性。船只严禁超载。
9.3.3 装卸笨重物件或大型施工机械应有上级批准的装卸方案。装载时应将其落至舱底;如需装在舱面上,必须有重物压舱。
9.3.4 舱的物件应放置平稳;易滚、易滑和易倒的物件应绑扎牢固。
9.3.5 装载爆破器材的船舱内不得有电源;与机舱相邻时,应有隔热措施;船上应配备消防器材。
9.3.6 用船只接送施工人员遵守下列规定:
1 乘船人数不得超员。
2 在深水航道上行船时,船上必须配备救生设备。
3 乘船人员不得将手脚伸出船体,并不得任意在舱外走动。
4 乘船人员不得在途中下水。
5 上下船的跳板应搭设稳固,并有防滑措施。
9.3.7 竹、木排的运输应事先制定安全措施,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9.4 人力运输和装卸
9.4.1 人力运输的道路应事先清除障碍物;山区抬运笨重物件或钢筋混凝土电杆的道路,其宽度不宜小于1.2m,坡度不宜大于1:4。
9.4.2 重大物件不得直接用肩扛运;抬运时应步调一致,同起同落,并应有人指挥。
9.4.3 运输用的工器具应牢固可靠,每次使用前应进行认真检查。
9.4.4 雨雪后抬运物件时,应有防滑措施。
9.4.5 用跳板或圆木装卸滚动物件时,应用绳索控制物件。物件滚落前方严禁有人。
9.4.6 钢筋混凝土电杆卸车时,车辆不得停在有坡度的路面上。每卸一根,其余电杆应掩牢;每卸完一处,剩余电杆绑扎牢固后方可继续运输。
9.5 机 械 装 卸
9.5.1 起重机装卸作业应按GB 6067的有关规定执行。
9.5.2 起重机作业时遵守下列规定:
l 吊件和起重臂下方严禁有人。
2 吊件吊起10cm时应暂停,检查制动装置,确认完好后方可继续起吊。
3 严禁吊件从人或驾驶室上空越过。
4 起重臂及吊件上严禁有人或有浮置物。
5 起吊速度均匀、平稳,不得突然起落。
6 吊挂钢丝绳间的夹角不得大于120。。
7 吊件不得长时间悬空停留;短时间停留时,操作人员、指挥人员不得离开现场。
8 起重机运转时,不得进行检修。
9 工作结束后,起重机的各部应恢复原状。
9.5.3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并有技术人员在场指导。
l 吊件重量达到起重机额定负荷的95%。
2 两台起重机抬吊同一物件。
3 起重机在电力线下方或其临近处作业。
9.5.4 起重场地应平整,并避开沟、洞或松软土质。汽车起重机作业前,应将支腿支在坚实的地面上。
9.5.5 起吊物应绑牢,吊钩悬挂点应与吊物重心在同一垂线上,吊钩钢丝绳应垂直,严禁偏拉斜吊;落钩时应防止吊物局部着地引起吊绳偏斜;吊物未固定好严禁松钩。
9.5.6 严禁起重臂跨越电力线进行作业。在临近带电体处吊装时,起重臂及吊件的任何部位与带电体(在最大偏斜时)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9.5.6的规定。
表9.5.6 起重机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 |
<1 |
1~10 |
35~63 |
110 |
220 |
330 |
500 |
最小安全距离,m |
1.5 |
2.0 |
3.5 |
4.0 |
6.0 |
7.0 |
8.5 |
9.5.7 起吊成堆物件时,应有防止滚动或翻倒的措施。钢筋混凝土电杆应分层起吊,每次吊起前,剩余电杆应用木楔掩牢。
9.5.8 牵引机、张力机运输前应将机身上的活动零部件临时固定;装卸时应使用机身专用吊环起吊。
9.5.9 起重机吊臂的最大仰角不得超过制造厂铭牌规定。
9.5.10 起重作业应由起重工担任指挥,指挥信号必须准确、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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