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砂壶打破索赔40万法院一审判赔500元
发布时间 2011-07-08 浏览 4616 次

  杨某有一把紫砂壶,据称是三十年前已故制壶工艺大师顾景舟亲制并亲手赠与,壶底、壶把及壶盖均刻有“顾景舟印”字样。2009年12月10日,杨某委托拍卖公司对该壶进行拍卖,双方约定保留价40万元,但拍卖未果。今年2月24日,马某因要帮杨某代卖该壶,将壶从杨家取走,却不慎摔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杨某诉至法庭索赔40万元。

  北京市东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马某因保管不慎将紫砂壶打碎,理应对原告损失承担民事责任。但原告应就自己的实际损失情况承担举证责任。现原告仅以其与拍卖公司约定的拍卖底价为依据主张赔偿,而原、被告又均表示放弃对诉争紫砂壶进行价值鉴定,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40万元,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庭审中,被告同意按照普通仿制品价值500元进行赔偿,法院不持异议。法院最终判决马某赔偿杨某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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