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的五大亮点
发布时间 2011-07-28 浏览 5391 次

特许经营合同生效不必特许人备案

国务院制定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及商务部制定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备案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均已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这三个法规所构建的我国新商业特许管理制度,立足于我国商业特许行业的发展状况和存在问题,不仅完善了制度体系,在规范特许经营行业秩序、保护被特许人、规制特许欺诈等方面,都有所突破。为帮助经营者了解新的特许经营法律制度,本报记者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商法研究中心的张伟伟,请他为我们作制度解读。

特许经营主体资格更为开放

新制度对特许经营从业者有什么资格要求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特许人——“企业”与被特许人——“其他经营者”之间的经营活动。张伟伟介绍说,与原《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必须是“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要求相比较,新特许经营法律制度对特许人的法律资格要求有所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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