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立法保护古茶树
发布时间 2011-06-21 浏览 4040 次
府划定,设置标志,并向社会公布。在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影响古茶树生长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对影响其生长的原有建筑物或构筑物要逐步搬迁,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在保护区内不能种植未经批准的植物,超标排放废气和污水,倾倒或堆放垃圾等废弃物,探(采)矿、采石、取土等。违反以上规定的,将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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