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叶的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发布时间 2014-02-13 浏览 25317 次
平(精度1/1000g以上)、高温电炉(温控:525±25℃)、瓷质坩埚、干燥器等,

  4. 净含量检验:应有符合相关要求并经过计量鉴定的天平或秤。

  5. 茶梗、非茶类夹杂物:应有符合相应要求的天平或秤。

  七、检验项目

  边销茶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按表中列出的检验项目进行。对各类各品种的主导产品带“*”号标记的出厂检验项目,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八、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1种生产量较大的产品进行发证检验,所抽样品须为同一包装、同一批次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50kg,抽样数量为4kg(不少于2个包装),分为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样品经确认无误后,由核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样品应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和被抽样人员签字、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

  1. 边销茶产品不允许分装

  2. 在对边销茶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条件审查时,应当有地方民族工作管理部门和边销茶工作管理部门的人员共同参与。

  3. 承担茶叶感官品质检验的人员,必须经统一的培训,取得国家特有工种“评茶员”的职业资格后,才能从事相应的检验工作。

  4. 边销茶产品必须预包装出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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