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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上述总体思路,条例主要规定了规范和管理特许经营活动所必需的具有管理性质的一些制度、措施和要求,并通过严格、明确的法律责任保证其切实得以落实;对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可以由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或者事后协商解决的问题,仅做了必要的重申、强调。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问: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条例明确了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只有企业可以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二是要求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三是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三方面的条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两店一年”要求,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一些企业利用特许经营进行欺诈活动。
信息披露至少应当提供12个方面内容
问:有特许经营立法的国家,都把信息披露作为核心制度。条例对此如何规定?
答:条例借鉴国际通行做法,专设“信息披露”一章,明确规定特许人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有关信息和特许经营合同文本,并明确规定了特许人应当提供的信息内容,包括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和商业信誉记录、特许人拥有的经营资源、特许人为被特许人提供服务的能力以及对被特许人在经营方面的管理和监督的情况、特许经营费用及其收取办法、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等12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