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叶的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发布时间 2014-02-13 浏览 25308 次
平(精度1/1000g以上)、高温电炉(温控:525±25℃)、瓷质坩埚、干燥器等,

  4. 净含量检验:应有符合相关要求并经过计量鉴定的天平或秤。

  5. 茶梗、非茶类夹杂物:应有符合相应要求的天平或秤。

  七、检验项目

  边销茶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按表中列出的检验项目进行。对各类各品种的主导产品带“*”号标记的出厂检验项目,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八、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1种生产量较大的产品进行发证检验,所抽样品须为同一包装、同一批次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50kg,抽样数量为4kg(不少于2个包装),分为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样品经确认无误后,由核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样品应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和被抽样人员签字、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

  1. 边销茶产品不允许分装

  2. 在对边销茶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条件审查时,应当有地方民族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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