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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符合本标准的贮存条件”?上面已经给出条件:
1.应有足够的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仓库或场地。原料、辅料、半成品应分开放置,不得混放。
2.产品应贮存在清洁、通风、避光、干燥、无异味的库房内,仓库周围无异味气体污染.
3.禁止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贮、混放。
也就是说,在满足这三项条件下的普洱茶才能符合长期存放的条件。在这种条件下,可以不以“36个月”的保质期为局囿(当然,现在已经没有这个保质期的规定)。
否则,在不达标的仓储环境中长期存放很有可能使普洱茶产生非良性转化,更严重的可能导致霉变!在这种条件下,即使茶没有过36个月的保质期,都有可能会不适宜饮用。
如果真有茶叶商户将这种不合格的中期普洱茶拿出来进行销售,被诉也是应该。
不过职业打假人若是无端诉讼那些品质合格、仓储条件合格、后期转化合格的中期普洱茶产品,那确实是有“无事生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