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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此次讨论会的学者认为,现在的职业打假人是个统称,应该分成三类:
第一类是有公益性质的打假人,他们的行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有促进作用。很多普通消费者想维权但不知道如何维权,所以就会有这样的公益律师和公益组织,这种职业打假人并不是以盈利为目的。
第二类职业打假人以营利为目的。这种职业打假人要分情况看,其中有些人是把打假作为自己的职业,这种行为主体就不是民事主体。
第三类职业打假人其实是职业勒索人。他们的目的不再是为了去法院拿到赔偿,而是用影响大公司的商誉作为要挟,让这些公司聘请他们作各种顾问,每年让企业交保护费。
所以要把职业打假人区分开,第一类肯定是受保护的;第二类要区分来看,是不是职业行为,职业行为中到底有没有公益的成分;第三类不仅不要保护,而是应该坚决打击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