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宗棠对湖南黑茶的贡献
发布时间 2011-07-07 浏览 8909 次
于百斤者为“畸零”,同时发放“护帖”。这里的茶“引”和“护帖”,均由政府有关部门管理,严禁商人自行经营,“凡伪造茶引,或作假茶兴贩,及私与外国人买卖者,皆按律科罪”。

清代后期,商人直接贩卖的茶叶增加,而由政府直接控制并经营的茶叶数量减少。

清代西北地区茶叶来源,与明代的情况大体相同。据《清史稿·食货志·茶法》记载,清代前期陕甘地区的茶叶集中和销售的基本情况是:

陕甘发西宁、甘州、庄浪三茶司,而西安、凤翔、汉中、同州、榆林、延安、宁夏七府及神木厅亦分销焉。每引纳官五十斤,余五十斤由商运售作本。每百斤为十篦,每篦二封,共征本色茶十三万六千四百八十篦。改折之年,每封征折银三钱。其原不交茶者,则征价银共五千七百三十两有奇。亦有不设引,止于本地行销者,由各园户纳课,共征银五百三十两有奇。

清代后期茶马互市以及茶叶交易得以继续进行,茶叶的主要供给地是陕西、四川和南方的部分产茶地区,而负责茶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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