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被特许人对合同书面形式应该特别注意,以免受到无效合同的欺诈。其次,《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特许经营合同必须有被特许人在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条款。但法规并没有赋予被特许人绝对的单方解除权,因为解除权行使的期限由合同双方协议确定。再次,《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主要出于保障被特许人收回成本的考虑,但对被特许人并没有强制意义,法规允许被特许人意思表示排斥该条的适用。张伟伟说,对于很多经营规模较小、从业经验不足的小加盟商来说,在签订合同时,特别要注意运用这些保护性条款,维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