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主题:天福集团拟增开2000家
下一主题:馥春茶业开展“非常6+
四是,被特许人应当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费用。特许人拥有的经营资源一般都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开发、积累,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
特许经营在国外有一百多年的历史,目前已发展为一种成熟的营销方式,在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被广泛采用。
避免行政干预过度妨碍特许经营
问:特许经营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活动,针对这一特点,条例在总体思路上有什么考虑?
答:特许经营在性质上属于合同行为,适用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民事法律,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如何通过行政法规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是制定条例时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为此,我们确立了两方面的总体思路:
一是,必须把握好行政权力介入民事法律关系的程度,处理好当事人意思自治与行政干预的关系。
二是,根据国外的有益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