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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集、加工、销售古茶树标本及产品;
(二)砍伐、修剪、移栽古茶树;
(三)对古茶树施用化肥料、农药等外来物质;
(四)在古茶树林地内进行狩猎、放牧、砍伐、挖掘等行为;
(五)在古茶树周围新建房屋、修坟、立碑、砌坎、筑坝、取土、采矿、用火;
(六)在古茶树周围排放废水、废气,倾倒废渣建对大气、水流、土壤造成污染的工厂。
第九条 因科学研究、开发利用工作需要,需采集重点保护古茶树叶、枝、茎、根、花、果的,必须依法办理《野生植物采集证》。
第十条 需对古茶树进行迁移的,须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对重点保护古茶树资源所在区域进行旅游开发,须经市级茶叶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申请立项。市、县(区)林业、茶叶、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开发过程实行全程监管。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一)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