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古茶树资源保护办法
发布时间 2011-09-23 浏览 6044 次
十四条 古茶树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越权审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保护古茶树的宣传教育等法定职责使古茶树受到损害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临沧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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