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网络交易催生系列问题 立法与监管缺一不可
发布时间 2011-04-08 浏览 50232 次
,在文物网络交易中还存在违规操作现象,如拍卖公司知假拍假,文物拍卖标的申报不及时、申报材料不全,未按规定对文物拍卖活动作出规范记录并办理备案手续,利用联合拍卖、异地拍卖规避监管以及超范围经营等,“这不仅影响了文物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也给文物违法犯罪活动以可乘之机,给国家文物保护带来负面影响。”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秘书长李卫东告诉记者,目前文物艺术品的网络交易形式主要有3种:一是网上拍卖,如嘉德在线等网站;二是网络店铺,如淘宝;三是论坛交易,如藏龙网。“由于缺乏监管,原本被限制交易的文物,在网上源源不断流通着,甚至被转手倒卖到国外。”而诚信保障缺失则使交易风险加大,主要体现在鉴定风险、文物欺诈、中介支付风险、网络技术风险等方面。此外,“不合法的文物艺术品网络交易逃避监管,几乎属于‘地下交易’,造成国家税收流失。”李卫东说。

  一位业内人士说,网络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也被一些人视作可以回避各种税收和手续的交易平台,因此大量的买家和卖家选择文物网络交易。

  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说:“互联网速度快、成本低、范围广等优势,以及交易行为不受时间、地点限制等特点,使其已经成为文物流通的重要形式。”他表示,目前我国文物艺术品网络交易还未得到有效监管,存在鱼龙混杂、假冒伪劣、交易欺诈等现象,严重损害了广大收藏者的权益,也成为盗窃、盗掘和走私文物的销赃渠道。

  亟须制定完善配套法律法规

  谈及如何实现对文物网络交易的有效监管,李宁和张皆娜认为,要加紧制定针对文物网络交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实施细则。李宁提出:“亟待构建完善的文物网络交易经营准入制度和交易标的审核备案制度,探索制定文物网络交易规则,建立和完善交易资信评价体系,对经营宣传行为要加强监管。”

  李宁指出:“针对文物网络交易的特点和已经暴露的监管漏洞,加紧制定相应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实施细则和制度成为当务之急。”李卫东也指出,要修改相关法律,特别是要在《文物保护法》中明确文物网络交易须受到监管,并制定具体的文物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张皆娜指出,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文物的交易和拍卖,属于网络商品交易,符合适用《暂行办法》的条件。“《暂行办法》中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条款,为文物网络交易监管提供了相应依据。”

  “应当探索建立文物网络经营准入和文物网络交易审核的制度,明确文物网络交易的经营主体,并探索建立由文物部门统一管理的文物网络销售、拍卖审核备案信息库,从而加强工商、文物、工信、海关、公安等各行政部门对文物网络交易的严格监管。”李宁说。

  解决监管难题 加强打击力度

  一位古玩收藏爱好者说,对涉及文物经营的网站进行评估,本身不是一件容易事。李卫东表示,网络交易的隐蔽性将成为评估工作中的最大障碍;另外,网络交易规模大、经营零散、地域广等特点会给评估和审核工作增加难度。他指出,我国立法程序比较复杂,再加上文物艺术品网络交易涉及到其他相关领域,需要协调的方面就更多,难度也就更大。

  国家文物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缺少经营文物许可是文物网上交易平台的突出问题,在整肃网络购物行业时,必须进行大力整改甚至取缔;对于已经取得许可的网络平台也应定期核查;网络拍卖文物事先事后都要进行交易备案。另外,除文物部门外,还需公安、海关等多个部门的联合,共同严格执法,打击文物网络交易违法犯罪活动。

  国家文物局日前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全国文物拍卖管理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纪要》强调,要加强对文物网络交易活动监管,对现有涉及文物经营的网站进行评估,制定相关规范政策,逐步建立文物网络经营准入和文物网络交易审核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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