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文物保护将有新规以商养文
发布时间 2011-07-22 浏览 50157 次
,应当与文物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签订使用文物安全责任书,约定使用文物及其附属物的安全、保养和修缮责任”。

  旧址联姻电信商

  与黄旭初故居一墙之隔的,是南宁市的另一个文物保护单位邕宁电报局旧址。该旧址“中式屋顶、法式墙身”,中西结合的建筑风格清晰可见。

  邕宁电报局旧址墙上的简介牌显示,南宁市政府于2004年5月开始对其进行抢救维修,中国电信广西公司对其实施保护性开发利用。如今,经过精心修缮,该旧址成了广西电信博物馆,让邕宁电报局昔日风采重现,成为了南宁的一大旅游景点。

  广西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说,《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利用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旅游景点进行经营的,应当制定景点文物保护措施。经营者应当负责所利用文物的保养、维护,并从经营门票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文物保护。这不仅对利用文物是否能够作为旅游景点开发给出明确答案,也为今后处于景点内的文物保护提供了另一道保障。比如,今后文物的修缮和维护问题明确到责任单位,保证解决文物保护的问题。

  若出现保护不力的情况,记者看到在《征求意见稿》中有一条明确的条款:利用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经营,未履行保养、维护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可以利用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博物馆、纪念馆、教育基地、参观游览场所”的规定,谢先生建议,在对文物的利用方面,范围可以适当拓宽一些,在保证免费开放的同时,允许出资方在不破坏文物的基础上适当经营,以便有更多的资金用于文保单位的后续维修与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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