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2011-07-28 浏览 50117 次
p>第九条 食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

第十条 保健食品的广告内容应当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和标签为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第十一条 保健食品不得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进行功效对比。

第十二条 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的批准文号应当在其广告中同时发布。

第十三条 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第十四条 普通食品广告不得宣传该食品含有新资源食品中的成份或者特殊营养成份。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相应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并可以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7年2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关食品广告管理的行政规章内容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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