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之外的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有关绿色食品标志的各种表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注:1991年5月24日农业部原颁《“绿色食品”标志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