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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清代,制壶人则多用印款,文人撰铭则用刻款,此时,印款与刻款同存。如属文人定制,壶底常有文人斋名、堂名、馆印款,壶身铭文用刻款,而制壶人则在壶盖内、把下或流下盖小印章。如属制壶人正常制作,又亲拟铭文,刻款和印款又会同时出现于壶身,印款或在壶底,或在壶身,如陈鸣远“南瓜壶”,印记刻款就在壶身。刻款一般用真行行草,也有用篆隶书,印记有阴文、阳文,大小不一。自“曼生壶”问世后,上述情况就更为普遍,日久也为广大紫砂壶艺人所接受、仿效,成为必不可少的工艺要求之一。最便宜的茶壶的盖上和底部,也多有印记存在。印记文字,一般有名字、斋名、别名、馆轩、室名、年份、得奖说明、制作说明等。
民国时期,一些艺人接受商人之邀,在宜兴、上海等地专门为商号制壶或仿制古董,所用印章常有商号商标,如金鼎、铁画轩,制壶者仅用小章钤在盖内或把下,抑或在底部镌刻“大彬”、“陈鸣远”的款或钤印,在盖内或把下钤作者小印,表示是仿作。顾景舟、裴石民和王寅春等人都这样行事过。印章中也有花押印,有图案无文字,也有过英文字母的,也有过满文与汉字在一起的印记。也有“中国宜兴”四方印章,或有花边纹,也仅有“宜兴紫砂壶”四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