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绍智则认为,根据合同法原理,无论是格式合同还是非格式合同,若确需变更,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所以天津文交所单方频繁变更交易规则及相关细则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
规则该由谁来定
文交所正在各地火热筹建。截至今年7月31日,全国各地开业及筹备中的文交所总数已达36家,其中已挂牌开业的文交所达21家。进入8月后,汉唐艺术品交易所、福建海峡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江西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等又相继成立。业内人士预计到2011年年底,全国文交所总数将达到或超过50家。
令人不安的是,各地文交所的交易规则都是“各成一派”。各个文交所不仅是发起者和组织者,还是相关程序和规则的制定者,在交易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处于组织、指挥、决策和监督之地位。
“这种既是球员又是裁判的地位,已使此种交易模式丧失了公允基础。”武绍智认为。
工商部门的资料显示,天津文交所成立时的股权构成为:天津济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股35.85%;天津市泰运天成投资有限公司持股27.6%;天津新金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15.04%。除三大股东外,天津文交所登记的还有5名自然人股东。三大法人股东中,除新金融投资为国企背景外,济川投资和泰运天成合计持股超过63%的股东皆为民企。
和天津文交所一样,郑州文交所的两名股东均为自然人。
《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暂行规则》中,看不到文交所承担监管、管理责任的条款,未对交易风险尽到足够的提示义务,这也是武绍智准备起诉天津文交所另外的理由。
对可能面临的起诉,天津文交所表示很重视和慎重对待,之后会给出一个正式的回复,截至发稿,记者并未等到天津文交所的回应。
“无论如何,交易规则的制定应该是政府部门而不是企业的事情。”武绍智认为,“国家应该出台艺术品交易法规,然后再由商务部出台统一的文交所交易规则,来规范已经出现的新金融现象,才能让它向健康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