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浸出物% ≥
37
粗纤维% ≤
14
6.7 茶叶中污染物限量
茶叶中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的规定。
6.8 茶叶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茶叶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2763的规定。
6.9 净含量允许短缺量
定量包装规格由企业自定,单件定量包装茶叶的净含量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7 试验方法
7.1 取样按GB/T8302规定执行。
7.2 感官指标按GB/T14487和NY/T787规定执行。
7.3 理化指标
7.3.1 水分按GB/T8304规定执行。
7.3.2 水浸出物按GB/T8305规定执行。
7.3.3 总灰分按GB/T8306规定执行。
7.3.4 粗纤维按GB/T8310规定执行。
7.3.5 粉末按GB/T8311规定执行。
7.4 茶叶中污染物限量
按GB2762规定的方法测定。
7.5 茶叶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按GB2763规定的方法测定。
7.6 净含量允许短缺量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8 检验规则
8.1 组批
产品应以批(唛)为单位,同批(唛)产品的品质规格和包装单位重量应相同。
8.2 出厂检验
8.2.1 出厂检验内容为感官指标、水分、粉末、净含量负偏差。
8.2.2 每批产品应按本标准要求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产品质量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8.3 型式检验
8.3.1 型式检验内容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8.3.2 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
a)首次批量生产前;
b)原料、工艺、机具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8.4 判定规则
8.4.1 凡劣变、有污染、有异味或污染物限量、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有一项不合格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
8.4.2 除污染物限量、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外,理化指标有一项不合格或感官指标不符合规定级别的,应在原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本复检,复检中理化指标不合格的,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感官指标不合格的降级处理。
8.4.3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的,应对留存样进行复检,或在同批(唛)产品中重新按GB/T8302规定加
倍抽样,重新抽样应由争议双方会同进行,对有争议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9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9.1 标志、标签
9.1.1 企业获得批准,可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9.1.2 标签应符合GB7718规定。
9.1.3 运输包装箱的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9.2 包装
9.2.1 包装容器应干燥、清洁、无异味、无毒,不影响茶叶品质。
9.2.2 接触茶叶的包装材料应符合SB/T10035的规定。
9.2.3 包装应牢固、密封、防潮、整洁,能保护茶叶品质,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9.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潮、防雨、防曝晒;装卸时应轻装轻卸,防撞击,防重压,严禁与有毒、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9.4 贮存
9.4.1 应贮存于清洁、干燥、阴凉、无异味、无污染的专用仓库中,仓库周围应无异味、无污染物。
9.4.2 贮存仓库不得使用化学合成的杀虫剂、灭鼠剂及防霉剂。
9.4.3 保质期由生产者根据产品的包装材料、运输和贮存条件等因素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