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族饮食的禁忌
发布时间 2013-05-02 浏览 50514 次
”他列举的性恶之鸟兽约有20种,为穆斯林所不宜食者,这些鸟兽的特征是:暴目者、锯齿者、环啄者、钩爪者、啮生肉者、杀生鸟者、同类相食者、恶者、暴者、贪者、吝者、性贼者、污浊者、秽食者、乱群者、异形者、异性者等。刘智还列举了数十种不可食的动物:侵夺类,如雕、鹰、鸦、鹊;暴恶类,如虎、狼、狮、豹;顽滑类,如熊、猴、狐、鼠;贪污类,如犬、猪;乱群类,如驴、骡、象;介虫类,如龟、蟹、蛤、蛇、蚁、蜂、蚕等。

  回族禁食自死之动物、动物血。这些禁忌均源于伊斯兰教的经典规定。《古兰经》明确规定:“准许他们(指穆斯林——引者)吃佳美的食物,禁戒他们吃污秽的食物”。禁止他们吃自死的动物、血液 以及确非真主之名而宰杀的、勒死的、捶死的、跌死的、触死的、野 兽吃剩下的动物,但宰后才死的仍可以吃。以现代人的眼光看,不 食自死动物和血液,在卫生科学上是有道理的,因为自死的动物和 血液,有可能含有诸多病菌,吃了自然对身体有害而无益。

  饮酒也为伊斯兰教所严格禁止。《古兰经》规定:饮酒、赌博、拜像、求签,只是一种秽行,只是恶魔的行为,故当远离,以便你们成功。”

  可食的禽、畜,大多请阿匐“下刀”。可食用之动物,刘智根据伊斯兰教经典,在《天方典礼》“饮食篇”中作了详细的阐述。“凡禽之食谷者,兽之食刍者,性皆良,可食”。于是家养的“六畜”之中,唯牛、羊、驼具备可食条件,所以其肉可食;野生之鹿、糜、漳、庸、兔, “刍食而益人,亦可食”;禽类中食谷的鸡、鸭、鹅、鸽、雁、鸠、鹤钨,啄木鸟、或食谷,或食水虫,其性皆良,其食皆可食;鱼类中凡有鱼首、鱼尾、脊有刺、腹下有翅者,身上长鳞者,皆可食,否则不可食。按伊斯兰教礼仪,宰鸡、鸭、鹅、牛、羊、驼一类可食的动物时,必须念“台斯米”,即诵读“奉其主之命”才合教法。只要是穆斯林,都可以自己动手宰。但一般穆斯林都很认真,要请阿匐或宗教职业者动手,在措词上,忌讳用“杀”字,也不大喜欢用“宰”字,通常称为“下刀”,在念“台斯米”时面向西方,对准规定的部位,将被宰之物下刀,割断喉部的嗓管、血管、气管,待血流尽为止。因此,每逢宗教节日,阿匐们为“下刀”而忙得不可开交,应接不暇。所有的清真牛羊肉铺、鸡鸭店、食堂饭馆,都必须采配阿匐“下刀”的肉食品,并公开悬挂带有阿文、汉文字样的特殊标志或招牌,其中有些牌子上同时绘有“汤瓶”图案,穆斯林顾客才放心。清真罐头肉,也必须贴上有说明、标志的商标。

  然而回族吃鱼是不用宰的,这其中有个传说:据说,从前有一家回民,只有母子二人。由于家境贫寒,母亲有了病,连一点肉都买不起。儿子急得没办法,便去冰冻的河里破冰打鱼。他为了使冰块里的鱼不致被打碎,便用自己的胸脯把冰暖化,取出了一条活鱼。回到家里,母亲快要咽气了,可鱼还没有请阿匐宰。正在为难的时候,真主托话于他,说感于他对母亲的忠孝,可以不宰,立即给母亲熬鱼吃。那位母亲吃了鱼,病好转了。所以至今回民吃鱼是不用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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