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家具界的一场风波——关于红木问题的争论
发布时间 2014-03-03 浏览 51550 次
类系黄檀属,不是紫檀属树种,称花梨不合适;铁力木因未收集到残片做切片鉴定,所以都未列入红木范畴。

四、针锋相对的意见

此标准制订了两年,争议也进行了两年。

古典家具界对制订这样一个标准基本持欢迎态度。但专家们指出,“红木”概念是专指,北方称红木,广东称酸枝木,包括红酸枝、黑酸枝和白酸枝,不能将黄花梨、紫檀等名贵木材置于红木这一概念之下。

“红木”名称有时段性。故宫博物院胡德生说,中国以优质木材制作家具大体可划分三个时段。第一时段是明中期至明末清初,用材绝大多数为黄花梨木,其次为紫檀、铁力、鸡翅木、乌木,造型优美的黄花梨家具是明式家具的代表性家具;清中期前,色调深沉的紫檀家具流行,成为清式家具的代表,黄花梨、铁力、鸡翅木、乌木只占小部分。以上两个时期的家具均是中国家具史上的成熟代表,所用优质木材多数为明代所采,绝对不包括红木。清中期以后,以上木材来源枯竭,才用质地较次的红木作代用材,被视为中国传统家具没落时期的代表。将上述五种名贵木材概括于红木范畴之内,就会贬低和埋没明清优秀家具的艺术价值。上海博物馆副研究员王正书指出,从传世家具和考古发掘来看,清中期前的木制品未见红木原料制作的。如果该标准将紫檀包括其中,明紫檀家具是否也可称为红木家具?而在古典家具领域,紫檀家具与红木家具二者之间有着天壤之别!

“红木”统称模糊了木材等级。古典家具大师王世襄说,红木种类很多,有好有坏,而统称则掩盖了应有的等级。故宫博物院研究员朱家溍认为,“红木标准”是以点代面,以偏盖全。在明史料中有称“细木”的,包括紫檀、花梨、乌木、铁力、楠木等木材;清高级木材有通称硬木的,是当时木匠行和家具商人通行叫法,包括紫檀、花梨、鸡翅木、红木等。古典家具专家田家青先生认为,在文物界从未因红木与紫檀界定不清而发生矛盾。近来有商家以所谓“新红木”充紫檀,以较次的非红木充红木。紫檀在中国人心目中是木材极品,同样年代、同样工艺水平的一件古典家具,紫檀料的价格是红木质地的几十倍,如同钻石与玻璃之别。由于紫檀与红木之间的泾渭分明,文物界并不很需要这样一个标准。如果是为了规范现时的红木家具市场,杜绝伪劣木材冒充红木的现象,可以在制定标准时将古代与现代分开。若将紫檀、乌木、鸡翅木等珍贵木材作为国家标准列于红木,会使市场混乱,坏人可以合法地做坏事。

“红木”统称可能造成古典家具的外流。对于古典家具,早在1960年国家就公布了(文物出口鉴定参考标准),明文规定:一切黄花梨、紫檀、乌木、老鸡翅木所做家具,不论年代,一律不出口;其他一切质料所制家具,包括屏风、插屏、挂屏、匾对、灯座、挂灯、壁灯等,1795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也就是说,红木制品不在禁止出口之列。但1985年至1989年间的古典家具走私狂潮,不能不使古典家具专家担心:将紫檀、乌木、鸡翅木等珍贵木材统称红木,会导致古典家具走私合法化。损害的只能是国家和收藏者的利益。因此,古典家具界认为,以“硬木”、“珍贵硬木”或“深色硬木”作为这一标准的统称为宜。

针对上述意见,杨家驹说,任何国家标准的制定都要有统称。之所以选择“红木”这个名称,主要依据是采用流传较广的古典家具用材的名称,同时限定性较强,即与其他名称所指的树种没有或很少有重复。谈到紫檀与红木之间巨大的价格差异,杨先生说:“紫檀属的树种分为紫檀类、花梨类和非红木类三等,其中紫檀类比花梨类材质优良,商业价格也高很多。因《红木标准》的任务是界定红木的树种,所以不能全部按商业价格分等。

既然传统的红木概念仅是(红木标准》中的黑酸枝和红酸枝类,紫檀在现时市场又流通极少,那么,能否将紫檀排除在《红木标准》之外?杨家驹认为,这样就割裂了传统与现实之间的联系,实际上标准的制定也是对明清古典家具用材树种的继承。他特别强调,“红木”只是个统称,在具体评定价值、材质和商业价格时,一定要用紫檀、花梨、酸枝等具体树种名称。如果担心《红木标准》与《文物出口鉴定参考标准》相冲突,可注明“仅适用于现时红木家具市场,明清古典家具用材不适用本标准”来限定。

毫无疑问,客观、科学的珍贵木材国家标准在规范木材家具市场的同时,必将推动和促进古典家具研究。这就需要木材学家和文物鉴定学家相互交流,精诚合作,既要以植物学为基础,又要顾及古典家具历史发展的实际。同时,也需要林业和文物主管部门的通力合作。

图为清乾隆紫檀雕花座镜 成交价: RMB 3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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