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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由于上述原因,我国卫生管理部门对吃河豚鱼的态度一直是明确的:禁止!1990年卫生部根据当时的《中国食品卫生法(试行)》颁布《水产卫生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河豚鱼不得流入国内市场,不得加工食用河豚鱼。虽然当时那版食品卫生法早已作古,但1995年版《中国食品卫生法》对河豚鱼的态度仍然是禁止。
1995年,卫生部允许在浙江和上海率先开展鲜河豚鱼的“人体试食试验”;1996年,大连、沈阳共9家餐饮单位被允许在辽宁省食品监督检验所的组织下销售河豚鱼。卫生部曾多次发布食品安全预警公告,告诫人们不要吃河豚鱼,并要求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水产品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销售河豚鱼行为要依法严厉处罚。现在,《中国食品卫生法》已经被《中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实施)取代,但该法律对河豚鱼也并未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