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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来,2012年7月9日,猴王茶业公司与桐城市五洲制罐有限公司订立一份购销合同,订购2000套“金魁”包装盒,包装盒是严格按照猴王茶业公司确认样品及设计方案生产加工,其中文字内容须经猴王茶业公司确认后方可加工制作。合同订立后,桐城市五洲制罐有限公司交付猴王茶业公司150克包装盒990只,260克包装盒998只,并收取了相应的款项。
获赔经济损失15万元
因认为猴王茶业公司侵犯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太平茶业公司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金魁”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确认猴王茶业公司侵犯了太平茶业公司“金魁”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要求猴王茶业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含有“金魁”字样的包装物,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827612元。
在一审庭审中,太平茶业公司将其从猴王茶业公司在北京和合肥两地分公司购买的产品予以展示。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查明,猴王茶业公司在与太平茶业公司第4556451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商品上,将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标识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容易使消费者对使用该标识的商品来源与涉案注册商标所标示的商品产生混淆和误认,构成对太平茶业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最终一审判决,猴王茶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太平茶业公司第4556451号“金魁”文字注册商标的茶叶产品;赔偿太平茶业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
因不服一审判决,猴王茶业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