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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审庭审中,太平茶业公司将其从猴王茶业公司在北京和合肥两地分公司购买的产品予以展示。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查明,猴王茶业公司在与太平茶业公司第4556451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商品上,将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标识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容易使消费者对使用该标识的商品来源与涉案注册商标所标示的商品产生混淆和误认,构成对太平茶业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最终一审判决,猴王茶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太平茶业公司第4556451号“金魁”文字注册商标的茶叶产品;赔偿太平茶业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
因不服一审判决,猴王茶业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