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月26日,监护石佛全部发还给原购买者。
这就是笔者了解的北海“石佛事件”的全过程。
人们不禁要问,既然专家认为这些石佛“都是些不难甄别的赝品”、“太假了,一眼看去就知道是现代制造”(引自李春文章),那么,是谁把它们当成真的,撩起了北海人的兴奋与激动?又是谁把它们当成真的,报告国家文物局和公安部,引起那么大的关注,几乎当成大案来抓呢?
专家和外行
从事情的发生和发展不难看出,如果没有某些专家的首肯,潘荫辉等是绝不会贸然购买佛像的。如果专家们第一次到北海鉴定时就“一眼看出”石佛都是假的,又怎么会引起北海当局对它们的关注与重视呢?如果第一次鉴定就明确这批石佛是仿制品,并且没有怀疑其中有青州出土的佛像珍品,如何能引起国家文物局、公安部的重视与干预,并且督促广西方面采取措施?把如此大的责任推到一个收藏者潘荫辉先生的身上,说成是“心照不宣的‘美好愿望’”,这公平吗?
潘荫辉当然希望石佛是珍宝,这是任何一个花钱买藏品的收藏者的正常心态。是真的,他的建立“南传佛教艺术精品馆”的梦想就能成真,他的“佛缘”收藏事业就能“功德圆满”。但潘荫辉对鉴定古代佛像又是一个外行,自然把一切希望寄托于专家。对 4月下旬专家组第二次鉴定结论,他只有接受的份儿,还能说什么呢?他所有的,只能是“都是文物鉴定专家,我也搞不清是怎么一回事”的无奈。
北海市的领导和有关部门也希望石佛是真的。是真的,就可建成一个佛像博物馆,给北海增添一个古代宗教气息浓重的文化亮点,这对增强北海市旅游环境的吸引力,对北海的未来发展必将产生良好的影响。从这里我们不难体味到北海市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良苦用心。但他们在文物鉴定上也不是内行,不听专家的听谁的呢?于是才有了 4月13日以后的认真监护和封存。现在看来,不管事情前后差异多么大,广西自治区和北海方面都是认真负责地对待和冷静妥善地处理这件事情的。
当然,就文物鉴定来说,对任何专家都不能苛求,不能要求他们绝对没有“走眼”的时候。但是“走眼”的事发生后,委过于1500瓦的碘钨灯,则未免有点不负责任。这回一句“当时看得不准”(某专家语)使潘先生等蒙受了经济上、精神上的巨大损失不说,其造成的社会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对于专家们来说,是否应从中总结出些什么?!
法与理的反思
从某种意义上讲,潘先生的石佛被专家集体判为近、现代仿制品并不是什么坏事,起码从目前水平来说它是实事求是的结果,因为科学只认真理,不认感情。专家们虽然否定了它们的文物价值,但并没有完全否定它们的艺术价值。它们仍可以以艺术仿制品的身份留存于世。除8件监管者外其他可以按政策以艺术仿制品进入市场流通领域,也可以收藏观赏。李春们把这批石佛说成是“一堆形状各异的‘石头’”,恐怕连专家们也不敢苟同。
“石佛事件”在文物收藏与法方面给我们提出了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
民间收藏活动和藏品对象的合法与非法如何界定?合法收藏如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现在都是模棱两可,无所适从。潘荫辉从境外收藏石佛并办理必要手续运回国内,一时说成“功德无量”,一时又说成“涉嫌国际走私文物”,多么可怕的反差?!民间收藏者在这种夹缝中如何生存和发展?
按现行的模式,潘荫辉从国外购回的石佛像若被专家判为“确实不错的东西”,那么会不会又陷入“文物走私案”的羁绊;若全部是“近现代一般仿制品”,其命运只能是“禁止再入市”,否则就是“以赝充真”,就要“依法追究责任”;若是有较高艺术价值的近现代仿制品”那就得由文物部门进行“监管”,藏家无权自行处理。这样的政策其合理性在什么地方?他对收藏家从事文物收藏还能起到什么促进作用?真是天知道。尊重公民文物古玩收藏的文化民主权利,充分体现市场经济条件下民间收藏交易活动的时代特色,并且使中国的民间收藏活动同国际民间收藏活动接轨,尽快地完善或制定与民间收藏相关的法律法规,已是众望所求,势在必行,刻不容缓的事。
如何规范专家的文物鉴定活动,使之纳入法制的范畴 ,是北海“石佛事件”向我们提出的又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要不要制定文物鉴定方面的专门法规?专家的鉴定活动怎样置于法律监督之下?文物鉴定应当采取什么形式?专家参加鉴定活动应承担什么责任?都是在今后越来越多的民间鉴藏活动中直接遇到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而对于媒体,如何正确对待民间收藏活动?如何对待民间收藏家和收藏爱好者?如何对待他们的成功与失误?都是值得深思的问题。
北海“石佛事件”的主角本是民间收藏家潘荫辉先生,但是几乎在他从国外购回九十余件石佛造像的同时,又有两三起从广西边境城市流向内地声称是从国外购回的石佛事件相继发生。这就使问题复杂化,也增加了处理工作的难度,以至在当地公安机关采取措施集中监护时,收缴的石(木)佛造像竟达154 件。这就不能不引起人们深思,是不是在一些收藏家从境外合法购买文物古玩的同时,也有一些制假贩假团伙冒充边贸,以赝充真,欺骗藏家,这不能不引起民间收藏家的高度警惕。
逝者如斯夫!北海石佛事件已经过去,但它留给中国藏界的深刻教训,应当永远记取!
文/黄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