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讲,搞木雕的人,除执刀法基本相同外,都各有自己擅长的刀法,初学者只要熟悉平刀、圆刀二种不同的用途,很快就能掌握刀法技巧。先强调一下执刀姿势的重要性,其正确与否不仅影响雕刻操作的顺利进行,而且还会引起安全方面的问题。那么,在大量切削木料的粗坯阶段,我们主要是用敲锤配合刀具进行工作,执刀姿势呈握拳状,当雕刻向外推进或深挖时,可作拳心向下状;当雕刻向内推进时可作拳心向上状,当雕刻轮廓欲切断木纹丝缕时又可作拳心向内或向外状,三种方法灵活掌握。如刀具刻入过深,切勿摇动刀柄急以抽出,否则会引起锋口开裂或剥落,应使用另一刀具并轻微削去该刀具周围的木料,直至其可摇动为止。在雕刻进行到细坯和修光阶段,我们主要运用刀具从事刻削工作,一种是双手握捏刀具,如:右手握紧刀柄上端,左手捏住刀杆上部,慢慢向右手方向推进。另一种是右手执刀呈握笔状,但要将无名指和小指紧抵在雕刻物上向前运刀,以控制尖刀。要注意左手的位置,做小件圆雕时,握住作品的左手应放在右手的后下方,作品一端可顶靠在工作台上;做浮雕时,为了按住木板,左手应远离右手的刀具,或者放在右手的后方。温州那边的黄杨木雕,因木质坚硬,人们时常要用肩胛来抵住刀柄向前运刀。对付木质细软的,可用右手掌心轻拍刀具即足以削去少量木料。
平刀块面法:主要是在凿坯时用平刀大块面的切削出作品的轮廓和结构部分,使其产生粗犷有力的斧劈刀削感,所以运刀必须稳、准、狠,要肯定有力、刀刀相符、爽气不腻,要使每一刀都说明问题并达到作品的最后效果。平刀块面法的运用过程实际上也是用简单抽象的几何形体概括各种复杂形体的造型过程,这个过程可以将每一个形体、每一块骨路,肌肉减化成大大小小的正方形、长方形、梯形、菱形。因此,要求作者有扎实的造型基本功和慨括自然形体的能力。平刀块面法可以结合一些圆刀贯穿于雕刻的全部过程以形成最后的艺术效果,也可以只运用在雕刻的初级阶段作大形处理,然后再用其它刀法做由方到圆的更丰富细腻的刻画。
圆刀雕琢法与排列法:由于圆刀刀法不肯定,刻出的形体轮廓比较含糊,产生的凹凸感又比较清晰,所以很适合探索表现各种物体的质感和肌理效果,作为浮雕的底面处理,俗称“麻底子”,也是一种极好的起衬托作用的表现手法。圆刀雕琢法是以大大小小不规则的凹凸形成体积,并在表面造成自然、浑厚、拙朴的美感。倘若与平刀结合起来,一方面是光滑细腻,如人的皮肤;一方面是粗糙毛涩,如人的发鬓、衣饰等,那么两者会形成强烈的质感对比,使作品产生丰富有趣的表现力。圆刀排列法与雕琢法的意义相同,只是作者要有意识的排列刀法,使其产生一定的装饰性和肌理效果。
木雕工艺的技术要求和基本要领
凿粗坯:粗坯是整个作品的基础,它以简练的几何形体概括全部构思中的造型细节,要求做到有层次、有动势,比例协调,重心稳定,整体感强,初步形成作品的外轮廓与内轮廓。
凿粗坯的基本要领是,从上到下,从前至后,由表及里,由浅入深。从上到下,就是从头部开始做到脚跟;从前至后,就是先凿前身,再凿后背;由表及里,就是从木料表面开始,一层层向内剥进;由浅入深,就是先凿好浅的地方,再凿深的地方。凿粗坯时还需注意留有余地,如同裁剪衣服,要适当的放宽。民间行话说得好:留得肥大能改小,唯愁脊薄难复肥”,“内距宜小不宜大、切记雕刻是减法”。
掘细坯:先从整体着眼,调整比例和各种布局,然后将人物等具体形态及五官、四肢、服饰、道具等逐步落实并形成,要为修光留有余地。这个阶段,作品的体积和线条己趋明朗,因此要求刀法圆熟流畅,要有充分的表现力。掘细坯中的镂空技巧,要求以纵纤维组合镂空,镂去多余的部分。要运用带筋法,即在作品的擎空易断的部位留下一小块料使其与临近的部位牵附,待作品完成后再用薄刀密片法把牵附之筋去掉。
修光:运用精雕细刻及薄刀密片法修去细坯中的刀痕凿垢,使作品表面细致完美是修光的目的。要求刀迹清楚细密,或是圆转,或是板直,力求把各部分的细微末节及其质感表现出来。
打磨:根据有些作品需要,将白坯木雕用粗细不同的木工砂纸搓磨成细润光滑。要求先用粗砂纸,后用细砂纸。要顺着木纤维方向反复打磨,直至刀痕砂路消失,显示美丽的木纹,要注意保持作品轮廓清晰、线条流畅。
刻毛发、饰纹:用三角刀刻画毛发、饰纹,要求运刀爽快、肯定,粗细均匀,一丝不苟。
着色上光:着色不仅仅是为了弥补某些材料的不足或缺陷,而且还能起到加强丰富材料质感美和作品形式美的作用。因此在作品着色上要酌情而定,要求尽量体现出木纹的美。色泽要深沉明快,符合天然木质的种种美感。
上光的目的是滋润木质,使作品锦上生辉,同时也起到防污作用以便长期保存,因此要求均匀渗透,亮而不俗。
配置底座:底座不仅是主体的依托,也是雕刻造型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要求底座的形状尺度要与作品的内容形式相辅相成。充满曲线与生动活泼的作品,可借简洁朴素的底座衬托,而造型简洁或肃穆的作品则可以在底座上稍事雕饰。总之要注意互相之间的比例协调,注意色调上的相互烘托,切勿喧宾夺主,本末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