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籍整理图书”应该如何区分类别
发布时间 2014-08-08 浏览 50743 次
录学规范,又符合古籍整理工作实际的类目框架。为了制定这样一个类目框架,我们一方面出入于古今书目之间,一方面深入研究历届古籍小组所制定的古籍整理规划,几经斟酌取舍,最后才形成了现在这样一种初步的构想。我们在拟定类目期间遇到了许多问题,现在有些已找到合适的解决办法,有些仍需要做进一步思考,不论怎样总算曾有过通盘的考虑,在一些问题上也有了一些粗浅的体会。下面我想就《总录》如何区分类目而涉及的几个理论问题,简要谈一谈思考的过程和结果,以便向大家请教。

  一、“古籍整理图书”的涵义

  要说清“古籍整理图书”应当如何区分类别的问题,我认为必须从观念上先分清什么是“古籍”,什么是“古籍整理”,什么是“古籍整理工作”。当我们说到我国的现存“古籍”时,自然是指古人的著述文本,而说到“古籍整理图书”时,则当是指今人对“古籍”进行加工而派生出的各种成果,两者显然不是同一个概念。先有“古籍”,然后才有“古籍整理工作”。有了“古籍整理工作”,然后才有“古籍整理图书”。“古籍整理图书”是“古籍”的衍生物,也是“古籍整理工作”的直观体现。这样说似乎有些咬文嚼字,其实不然。作为古籍整理学的专用术语,“古籍”,“古籍整理图书”,它们在理论上确乎是各有界域、泾渭分明的。

  我曾总结过目前学术界关于“中国古籍”的定义,认为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即:(1)1911年辛亥革命以前编撰出版的图书;(2)1911年以后至1919年“五四”运动以前编撰出版,凡内容涉及古代学术文化,采用传统著述方式,并具有古典装帧形式的图书;(3)以少数民族文字编撰出版的古籍图书;(4)外国人在古代中国编撰出版的与中国思想学术有密切关系的著译图书。贯穿于这四个方面的一条基本原则,无疑就是时间的下限。按照历史学家对中国历史的分期,1911年以前属于古代,此后则为现代(晚清鸦片战争以后“五四”运动以前亦称近代,此不详论)。而按照哲学史家对中国文化思想史的分期, 1919年的“五四”运动是新旧文化的分水岭,同时也是中国学术史的界标,此前属于传统学术,此后则为现代学术。1911年至1919年是一个短暂的过渡期,1919年是真正的转折点,这样来认识中国历史、中国思想史、中国文化史和中国学术史的发展进程,恐怕是无可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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