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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中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使用专用标志,不得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的、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标识,不得使用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者在两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由区市场监管局逐级报请质检总局,注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以外地茶冒充崂山绿茶或以低等级崂山绿茶冒充高等级崂山绿茶的,依照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实施后,崂山区市场监管局将受理崂山绿茶生产企业的申请,并将发放新的专用标志,标志上带有二维码,消费者扫描二维码可以知道生产企业。据介绍,明年,崂山区市场监管局还要筹划建立地理标志产品崂山绿茶专用标志使用单位溯源体系,建立溯源数据库,获得专用标志使用权的生产企业的生产信息都要纳入数据库,更好地保护崂山绿茶市场,打击假冒伪劣。
截至目前,获准使用专用标志的企业:
青岛万里江茶业有限公司
青岛崂池云峰茶业有限公司
青岛晓阳工贸有限公司
青岛涵雪饮品有限公司
青岛崂山云雾茶场有限公司
青岛北崂茶业有限公司
青岛田园春工贸有限公司
青岛茗盛茶业有限公司崂山分公司
青岛春茗苑茶业有限公司
青岛崂乡茶制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