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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锐律师表示,根据本法第二十八条,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
而根据第二十九条规定,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捐赠款物,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此外,第三十一条还规定,受赠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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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右任(1879—1964)陕西三原人。报人,诗人,书法家,政治家。早年加入同盟会,追随孙中山先生反对帝制。曾在上海办《神州日报》、《民呼日报》、《民立报》、《民吁日报》,宣传革命。辛亥革命后,曾任南京临时政府交通部次长,国民政府常委、军委会常委、审计院院长,后长期任监察院院长。于右任精书法,尤擅魏碑与行书、章草结合的行草书,首创“于右任标准草书”,被誉为“草圣”、“书圣”、“中国书法史三个里程碑之一”另外二位为王羲之、颜真卿。
1964年病逝于台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