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网络交易催生系列问题 立法与监管缺一不可
发布时间 2011-04-08 浏览 50414 次
文物保护法》中明确文物网络交易须受到监管,并制定具体的文物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张皆娜指出,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文物的交易和拍卖,属于网络商品交易,符合适用《暂行办法》的条件。“《暂行办法》中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条款,为文物网络交易监管提供了相应依据。”

  “应当探索建立文物网络经营准入和文物网络交易审核的制度,明确文物网络交易的经营主体,并探索建立由文物部门统一管理的文物网络销售、拍卖审核备案信息库,从而加强工商、文物、工信、海关、公安等各行政部门对文物网络交易的严格监管。”李宁说。

  解决监管难题 加强打击力度

  一位古玩收藏爱好者说,对涉及文物经营的网站进行评估,本身不是一件容易事。李卫东表示,网络交易的隐蔽性将成为评估工作中的最大障碍;另外,网络交易规模大、经营零散、地域广等特点会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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