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控制茶叶农药残留量加强茶叶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1-07-15 浏览 50244 次
叶加工、经销企业不得采购。

  三、各有关部门要督促生产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和技术基础工作,提高农药残留量等检验技术,增强检验手段。严禁茶叶生产加工企业无标生产,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制定产品标准,并按规定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要严格按标准规定的工艺进行生产。销售的产品包装标识必须按《产品标识标注规定》进行标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企业标准及是否按标准组织生产进行检查。

  四、各级茶叶流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茶叶经销单位的监督和管理,要求所有茶叶经销单位认真清理仓库和柜台,对现有茶叶进行普查,凡农药残留量超标、标识不全、无合格证的茶叶及质量不合格的茶叶,一律不得销售。经销单位要严把进货质量关,对农药残留量超标、无标生产、无合格证、进货渠道不清、进货手续不全的茶叶禁止进货销售。同时经销企业要注意改善茶叶仓储条件,确保茶叶在销售过程中不被污染和霉变。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配合茶叶流通主管部门认真做好商业零售企业柜台出租和个体承包柜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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